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动产物权登记引发争议

动产物权登记无明确法律规定引发争议

最高法五巡成功调解融资租赁两权之争

□本报记者吴晓峰

-我们的通讯员李蔚然

9年10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院院长李少平法官担任审判长,在第五巡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多主体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贷、金融租赁、破产重组、尖锐矛盾等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通过调解成功结案,涉案企业起死回生。

本案被上诉人东源煤电和东源煤是云南省大型省属企业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管辖上交所a股魏云公司等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员工43000人。过去几年,由于宏观经济低迷、煤化行业产能过剩以及供应侧结构改革产能过剩的消除,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2012年至2015年经营亏损超过100亿元,总负债超过650亿元。2017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进行了云南煤化工集团的破产重组,关闭了集团下属的18个煤矿,清理了357万吨/年的产能过剩,搬迁了14,552名员工。

东源煤电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团于2007年发起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由于尚未上市,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东源煤炭公司拥有两个品牌和一个团队。东源煤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洪恩电厂。项目公司为曲靖电力有限公司东源煤业和东源煤电公司共有员工7569人,账面资产总额142亿元,负债总额137亿元。近年来,他们在经营中每年损失超过3亿元。为通过资产业务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促进行业优质发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成功进行了破产重组。目前,只有曲靖电力因CDB的抵押权与赵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收回权发生发电设备纠纷,仍处于“僵尸”状态。

1992-013年,东源煤电公司向本案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CDB)贷款12.5亿元,用于在云南洪恩矿区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将洪恩电厂的相关发电设备抵押并登记抵押。由于未能按期偿还利息,CDB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并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东源煤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与此同时,CDB要求命令CDB优先赔偿93台抵押设备。

被上诉人赵胤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其通过出售和回租的方式拥有价值3亿元以上的5项抵押设备的所有权,主张CDB因未能履行其查询义务而善意取得该5项设备的抵押权,请求驳回CDB享有争议设备抵押权的主张。

018年9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东源煤电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由于没有证据,违约赔偿金得不到支持。赵胤金融租赁公司已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征信中心注册融资租赁。CDB没有按要求进行调查,也不是真正的第三方。有争议的五项设备抵押权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家开发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在确定罚息和罚息复利起始日期上有错误的;它有权抵押价值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五项设备。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支付违约金等原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连带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院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黄念、、葛与第五巡回法院副院长魏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1999年10月15日,合议庭主持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辩护意见,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定了二审争议焦点。

1999年10月21日上午,第五巡回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调查。各方就CDB是否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否与所有权冲突、收回租赁权、贷款罚息和复利的计算、违约金能否支持等争议性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在辩论中,CDB认为动产抵押是可移动的和模糊的,它对所涉及的设备拥有抵押权。赵胤租赁公司认为动产登记与融资登记相冲突。已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而CDB的抵押权存在重大瑕疵,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过法庭辩论,合议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各方同意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东源煤电还特别指出,目前面临严重困难,债台高筑,进展艰难,被迫破产重组。希望得到法院和相关方的支持,通过诉讼和和解实现双赢。

合议庭在法庭上强调,本案的调解应坚持司法服务供给方的改革,实现消除超能力与案件审理的统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环境保护与案件审理的统一;坚持法治平等保护精神,实现个案中债权保护与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统一;坚持调解、审判与司法相结合,努力实现个案复杂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经法庭在法庭上确认法院将在开庭后发出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李少平指出,案件最终会导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调解是一个高质量、高效率的审判。实现了云南“煤老板”复兴、终端企业停产和设备价值最大化的社会效应,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路径。李少平认为,本案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规定了融资租赁权和抵押权的登记,并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造成不同登记机关登记权利的冲突。这不仅影响到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也成为困扰司法判决的普遍问题。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依法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魏该案合议庭成员、第五巡回法院副院长表示,该案涉及的企业和生产设备是整个云南煤化工集团重生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通过此案的审理和调解,价值数亿元、闲置多年的发电生产设备终于得到充分利用,云南煤化工集团的一系列案件也终于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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