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颠覆认知!最高法院裁定,债权人不能通过普通快递公司发送托收通知而具有中断诉讼时效
的效力。判决的主旨:顺丰公司不是一家邮局,而是一家普通的快递公司。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收据等证据,证明邮件已送达债务人,但银行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它没有有效地收回债权,没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属于准据法的错误。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古玩八宝酒业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沈敏字第134号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争议焦点:债权人发出普通快递公司催收通知书是否仅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经审理再审案件,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宝八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宝酒业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字第0088号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再审申请人声称丹阳农业银行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一、丹阳农业银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通过邮件收取债权,依法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丹阳农业银行邮件催收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的错误,理由是债权催收函已送达八宝酒业公司,不能视为有效的债权催收。(2003)密纳哈塔兹第6号是在快递公司不太普遍的2003年制定的,而在2009年收款时,快递公司很多,2008年的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要求。因此,顺丰公司2009年4月1日的催收也是有效的,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我院发现丹阳农业银行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业公司收债的证据是顺丰快递511021752667邮寄的公司存根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丹阳农业银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法审(2008)11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和民字第6号(2003)的批复根据法释(2008)11号文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通过发送信函或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且信函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另一方的,应视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一方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2003)民赫尔字第6号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通过邮局向担保人发出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债权人可以提供特快专递的存根和内容的,除非担保人有相反证据反驳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丹阳农业银行分别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和2012年11月20日通过信函向八宝酒业公司主张债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2009年4月1日,他声称八宝酒业公司的债权是通过顺丰公司发送的,证据是顺丰公司的存根该证据可以证明丹阳农业银行已经将邮件送达,但不能证明邮件已经到达或应该已经到达八宝酒业公司。(2003)第6号《民2塔字》规定的邮寄方式是具体的,即通过邮局快递。顺丰公司不是一家邮局,而是一家普通快递公司。丹阳农业银行应提供邮件收据等证据证明邮件已到达八宝酒业公司,但丹阳农业银行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业银行未能有效收回债权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无论八宝酒业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如何,由于丹阳农业银行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交付了催收函,原审判决是否缺乏证明八宝酒业公司经营状况的证据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因此,我院将不再审查丹阳农业银行第二次再审申请的理由。综上所述,丹阳农业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和第6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再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再审申请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但无收到或拒绝保证人邮件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能否确认的批复》([〔2003〕民赫尔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姬敏尤尔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向担保人发出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的存根和内容的情况下,除非担保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债权人应被视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个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