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是指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顺利实现的合同。简而言之,当债务未清偿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发生时,被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在私人贷款纠纷中很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6条规定有:
(1)一般担保;
(2)连带责任保证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在借款合同、借据或借据中,如果写明“甲方不能还款时,只有乙方承担债务”,则为一般担保。借款人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署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或“如甲方未能偿还,乙方将偿还”等字样,且未约定担保方式的,应作连带责任担保。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随着担保贷款合同的履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将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