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的侵权纠纷案开始。2006年9月15日,原告赵牟某从任某(儿子任某2006年因意外死亡)的前儿媳王牟某、程某处购买了正定县小区一栋楼202室的购房合同,并附有待交付物品清单,支付了房款,于2006年11月15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2搬走并搬进了大楼内的家具,如橱柜和床,理由是他们向大楼出资,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后来赵牟某提起诉讼。被告人任谋谋、王谋谋以房屋为共同财产向正定法院提起诉讼。庭审结束后,2011年9月30日,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任某、王某应在限定时间内搬出原告人赵某在社区拥有的一栋楼的202室,同时向原告人支付8000元的家具折扣。本案经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两次审理都确认了陈与赵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并驳回了任和王的主张此后,任、王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二审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任、王的再审申请判决生效后,原告赵某因两被告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于2012年2月10日向正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期限通知和传票,命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搬出。经过多次努力,被执行死刑的人仍然拒绝执行死刑。(二)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对抗激烈,能够执行判决,但坚持拒绝执行的。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该房产内只有两人被执行死刑。考虑到两个被告都已经60多岁了,执行法官多次探访他们,希望他们能自动履行职责,但两人坚持说,即使他们死了,他们也不会搬走。2017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对第二名被执行人处以10万元罚款,但该第二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罚款义务或未迁出。由于被执行人无法尽快退房,申请人赵某多次前往省城和首都上访。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不批准刑事案件,执行法官指导申请人依法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自诉人赵某以被告人任某、王某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多次找不到被告、被告突发疾病导致庭审被迫中止等多重困境,刑事法院办案法官抱着“必须啃这块硬骨头”的信念,煞费苦心地解释法律,分析双方利益。一想到面临再次被判刑的前景,第二被告这次真的慌了,主动联系法官,通过调解解决了案件。2019年8月1日,办案法官及时组织调解,当事人无异议。双方当场达成和解。被告人任某、王某于2019年8月1日自愿搬出正定县陈光社区1号楼1单元202室自诉人赵谋谋自愿赔偿被告人任谋谋、王谋谋5万元,撤回起诉。双方互收房钥匙和5万元现金,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刑事自诉程序的推动下,历时13年的“马拉松”侵权纠纷案一劳永逸地得到了解决,也取得了圆满的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