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年轻父亲遭遇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他部分不能工作。除了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费用外,他能否向造成事故的一方为其未成年子女要求赡养费?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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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6月7日11: 30,住在吴中市利通区的侯某骑着摩托车去学校接6岁的女儿。当他开车去庆宁街水安的京东城门时,刘谋开着一辆车经过这里。由于操作不当,汽车直接撞上了侯某的摩托车。侯某意外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侯的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据交警介绍,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侯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的家人多次向刘索赔,刘回答说:“我的车已经投保,并且已经全部投保。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侯的理赔计划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事故将一次性处理,保险公司在以后不会再支付任何费用。侯某认为她和妻子一起抚养的女儿很年轻,家里经济困难。他想让保险公司赔偿她女儿的部分生活费来解决这个案子。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告诉他,家属的生活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侯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初步判断,侯的伤害已构成伤残,可以争取伤残赔偿金和部分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侯的伤情已经达到了10级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办案律师考虑到侯的家庭情况,决定先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处理,让侯尽快拿到赔偿金。案件处理方案确定后,办案律师指示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同意按正常伤残赔偿标准的一半赔偿侯。赔偿金额从原来的4万元增加了近3万元,但家属的生活费用没有得到补偿。
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如何赔偿?事实上,受养人的生活开支与伤残程度有直接关系。受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根据受抚养人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算到18岁,受抚养人不能工作。如果没有其他生计来源,则应按20年标准计算……”因此,受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是评估其收入减少的标准和参数,这必须基于对受害者残疾的评级(或对受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评估)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者死亡等因素通过抽象评估导致未来损失的减少。在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时,不仅应根据残疾等级,还应根据受害者的工作性质(复杂程度)、残疾状况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由于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侯女儿的抚养费,办案律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侯应得的利益。案件提交法院后,办案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在审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批准侯的伤残等级,并建议重新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选择了一家鉴定机构对侯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我没想到该评估机构的第二次评估结果证实侯确实达到了10级伤残等级,并维持了第一次评估的结果。法院最终裁定,刘的车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0万元以上的损失。
通过办案律师的努力,侯某不仅获得了58000多元的伤残赔偿金,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按吴中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0%(十级伤残系数)计算,他为6岁的女儿赢得了12000多元的部分抚养费,这笔抚养费应由他自己抚养到18岁。同时他还获得了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讼权利。侯某可以在第二次手术后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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