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证书知识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规定,公证事项应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房地产的公证事项,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前款规定适用于房地产遗嘱的委托、申报、赠与和公证事项。
(a)公证事项应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通常指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的住所据此,只要申请人的住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公证机构有权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以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一般以《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地址为准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时,应注意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是否变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是否经主管机关年检合格。
(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正常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相同;公民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例如,一些已毕业但尚未迁移户口的海外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可向其惯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
(三)公证事项应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事项为法律行为,公证机构有权受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发生地是指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地点。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以意志表达为要素的法律事实这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从主体上可以分为单方面法律行为、双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意志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委托、声明、遗嘱、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双方的法律行为也称为契约行为和契约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表达相同的意图时才产生法律后果。
普通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协议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资和决议申请双方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4)公证事项由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变更为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除的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为,即通过人的意志转移的法律事实,如立遗嘱、捐赠财产和签订合同;第二种是事件,即不取决于人类意愿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失踪、灾难等。
法律事实一般通过法律文件表达公证实践主要是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证明的对象主要包括出生、生存和死亡、身份经历、教育背景、学历和职务、职称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复印件、节本、译文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

上述法律事实的公证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和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接受,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证件,也是为了行使公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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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张的住所在北京(住所地),大学毕业于武汉(发生地),在上海(经常居住地)的公司工作,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北京、武汉或上海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又如,甲公司在天津注册,乙公司在广州注册,两家公司在北京签订合同,那么两家公司可以向天津或广州的公证处申请,也可以向北京(行为地)的公证处申请
要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特殊规定
“涉及房地产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不动产委托、赠与申报和遗嘱公证。“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东西。它主要指土地、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涉及房地产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房地产的转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如购房、赠与和继承。
,即所有涉及房地产的公证事项都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房地产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的,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也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例如
例如,王某的户籍在上海,但他经常被公司分配到沈阳工作。几年前,他继承了父母在深圳的房产。现在他想委托住在深圳的弟弟出售房产,需要申请一份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于是,王某的委托书申请公证可以由深圳(房地产所在地)、沈阳(行为发生地和经常居住地)、上海(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