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理离婚协议的权利的内容是否可以用来对付不知情的第三方,有一个标准。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4

裁判要点

1年,债权人认为应优先执行抵押财产,然后执行保证人的担保财产,这是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异议,不属于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旨在保护无过失房地产买受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双方主张根据离婚协议排除执行,就协议的性质、履行的过程、权利的基础等而言,这与上文第28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是不同的。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条件。

3年,《离婚协议》作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内部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法律处罚,但这种权利处罚是否能抵制不知道《离婚协议》中协议的第三人,须视处罚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更方式而定。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执政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7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珊珊,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许,北京市中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 *

负责人:聂华东,该分行行长

第一审被告、第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佳木斯市松花江医疗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吕春雷,该厂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再审申请人刘珊珊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友谊支行)、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松花江医疗用品厂(以下简称医疗用品厂)、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吕春雷就执行人不服提起诉讼,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敏宗第55号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刘姗姗申请再审,上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医疗用品厂抵押的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首先向交通银行友谊支行进行补偿。只有在无法完全补偿的余额范围内,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益。二审法院适用了法律错误。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珊珊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的民事权益,能够阻止涉案房屋执行。二审判决被法律错误地适用。刘珊珊与吕春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含义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于2013年9月6日签署,涉案房屋于2015年2月9日被查封。医疗用品厂向交行友谊支行借款时,以厂房、设备等资产作为抵押,证明刘珊珊和吕春雷无意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刘珊珊在婚姻期间和离婚后实际上占用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本案所涉房屋因吕春雷原因未能偿还抵押贷款,因此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责任不在刘姗姗。3.刘珊珊提供了两个新证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和兴业银行个人贷款结算证明,用以证明刘珊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没有过错。刘珊珊与吕春雷离婚后,吕春雷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并在网上通缉。刘珊珊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春雷协助办理移交手续。因此,刘珊珊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过错。本案所涉房屋于2012年抵押给银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于2015年2月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贷款还清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4.刘珊珊提交的涉案房屋燃气电费明细清单,可以证明刘珊珊离婚后实际上已经入住和使用了涉案房屋。V.刘珊珊对本案所涉房屋的债权先于我行友谊支行的债权。虽然它不影响债权的平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影响到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履行的顺序。本案不能认定本行友谊支行的债权优先于刘珊珊的债权。刘珊珊的索赔针对的是本案所涉房屋,但交行友谊支行的债权并不指向具体的财产,而只指向吕春雷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从内容上看,在刘珊珊占有案件涉及房屋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刘珊珊的请求权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的请求权。就性质而言,交行友谊支行、医疗用品厂和吕春雷的债务发生在刘珊珊和吕春雷离婚后。属于吕春雷的个人债务,涉案房屋不再属于吕春雷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属于刘珊珊及其子女的生活保障用房,因此刘珊珊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权六、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有关判决被认为能够阻止执行综上所述,刘姗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款申请再审。

医疗用品厂提交意见: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为借款人,医疗用品厂以厂房、土地、设备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其价值大于贷款金额。法院还确认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已开始实施。第二,刘珊珊的再审申请是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医疗用品厂与交行友谊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吕春雷与刘姗姗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经确认属于刘姗姗。因此,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刘珊珊的个人财产,有权变更登记。

刘珊珊提交了《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兴业银行个人贷款结算单》、《居住证》、《燃气卡交易明细查询表》、《电费清单》、《兴业银行水费单》等新材料。在复审过程中。以及《离婚协议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总第30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号民事判决书第8715号民事判决书等。这些文件在最初的审判中已经提交,以证明他们的主张法院应将上述证据存档备查。

刘珊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刘珊珊拥有吕春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涉案房屋及地下车库)、山东省青岛市、海南省三亚市的三套房产中的全部家用电器及家具;刘珊珊名下的一辆奔驰、一辆卡宴和一辆丰田都归刘珊珊所有。吕春雷独资企业医疗用品厂拥有刘珊珊49%的股份。吕春雷承担孩子的所有生活和教育费用,每月付给女儿1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包括涉案房屋的住房贷款和医疗用品厂的企业贷款。

刘珊珊提交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钟敏(2017)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以下事实:“在两笔贷款合同签订的同一天,交通银行友谊支行与吕春雷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规定吕春雷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医疗用品厂员工左少强未经刘珊珊授权,根据保证合同中“老百姓声明”的条款,代替刘珊珊签署了“刘珊珊”的名字

1992013年10月23日,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向医疗用品厂申请发放贷款2000万元。同日,医疗用品厂出具了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委托付款委托书,委托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向北京保富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伦公司)支付2000万元贷款。同一天,交通银行友谊支行从医疗用品厂账户转账2000万元至保富伦公司。2013年12月4日,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向医疗用品厂申请发放贷款1000万元。同一天,医疗用品厂又出具了《交通银行友谊支行委托付款授权书》,委托银行向保富伦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2013年12月5日,交通银行友谊支行从医疗用品厂账户转账1000万元至保富伦公司。保富伦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其股东为朱瑶、刘姗姗,法定代表人为刘姗姗

2年9月6日,刘珊珊与吕春雷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刘姗姗于2013年9月11日经北京首都机场出国至加拿大,并于2014年4月26日经北京首都机场回国“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珊珊是否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以排除本案中涉及的房屋。

刘珊珊认为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房屋。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医疗用品厂和吕春雷都使用了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为案件所涉及的索赔设立抵押。因此,应优先考虑上述抵押,保证人应以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责任。第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服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珊珊享有排除执行案件涉案房屋的权利。第三,从成立时间、内容、性质、来源和功能来看,刘珊珊对本案房屋的权利应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

针对第一点,刘珊珊主张以医疗用品厂和吕春雷的抵押财产优先清偿我行友谊支行的债务。本案相关生效判决确认,吕春雷作为本案所涉债务的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珊珊认为,先执行抵押财产,再执行保证人的担保财产。这是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异议。但是,本案是对刘珊珊是否拥有排除本案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审查。这两者没有关系。

刘珊珊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点,刘珊珊主张,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不服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排除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本案中,刘珊珊认为他与吕春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从占有情况来看,本案涉案房屋实际上已被刘珊珊占有。房屋资金交付时,所有资金由本人筹集和交付。在过户登记中,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吕春雷的未偿贷款,刘珊珊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上述第28条的目的是保护无辜房地产购买者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刘珊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离婚协议》,与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在协议性质、履行过程、权利依据等方面有所不同。,不符合上述第28条的适用条件。

因此,刘珊珊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刘珊珊是否有权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对本案房屋的处置权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吕春雷与刘珊珊之间的内部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是,这种权利的处分是否能够对抗不知道《离婚协议》内容的第三方,取决于权利处分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更方式。

本案涉及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严格依法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刘珊珊和吕春雷于2013年9月6日同意离婚。医疗用品厂的贷款和吕春雷提供的担保发生在2013年10月。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查封了涉案房屋。但直到2017年8月17日,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后,刘珊珊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春雷进行财产转移双方同意离婚时,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大部分巨额财产已被分割给刘珊珊,所有债务均由吕春雷承担。在提起房屋转移登记诉讼的情况下,刘珊珊多年未主张办理,延迟行使通过《离婚协议》获得的请求权。因此,本案所涉房屋不符合登记条件,不能认定为刘珊珊的个人财产或刘珊珊的处分权。因此,在刘珊珊未取得反对执行的正当依据的情况下,本案中其排除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刘珊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珊珊的再审申请

初审法官张岱恩

仲裁者杭炜

裁决人纪伟明

1991年10月29日

簿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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