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希望向因一个月工资压力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992年7月009,曾加入河北省一家矿业公司。2019年5月,曾看到公司未支付2019年3月的工资,可以在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未支付工资12093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及时支付了曾2019年3月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曾与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公司支付工资972.69元。3.公司向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 .责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法院责令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3.法院命令该公司不要为2019年5月支付972.69元。

199一审法院:工资只在3月和5月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情况。在

199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在2019年5月9日,工资支付时间为一个月,2019年3月工资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2019年6月28日,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人民币972.69元

199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承认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有一个月的减薪,在本案中,该工资直到2019年3月和2019年5月才支付,违反了《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延期支付工资期限的第27条。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曾于2019年5月9日后未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的逾期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曾支付该笔款项,医院已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5月9日解除;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应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将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工资972.69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员采取了一个务实的办法,每月支付上月工资一次,既保证“足额”,又“及时”。这种工资支付方式已经被所有员工广泛认可,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与“压低”工人工资并故意不支付工资的恶意行为有本质区别。此外,由于3月份的特殊情况,5月份支付的工资不能被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三月份的工资是在五月份才支付的,这是工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曾于2009年7月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工作期间,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无正当理由发放了2019年3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曾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裁定,该公司已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这是合法的。公司认为,其向曾轶可支付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向曾轶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99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合同法》

劳动补偿金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工资”、“薪金”、“薪金”、“薪金”等,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技能和工作数量及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支付,即未在工资支付日支付。不足额支付意味着少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和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必要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劳动法》

199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主张下月支付上月工资,实际管理中每月支付一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支付上月工资的方法一般来说没有问题。然而,关键的一点是,该公司3月份的工资没有在4月份支付,而是被推迟到5月份,这显然违反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的违约。

最后,总编辑热情提醒:下个月支付上月工资的公司不得推迟到下个月。后果非常严重!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