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一些中介公司会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中介合同后签订纸质版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一段时间后签订网上版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
包括中介公司在内的许多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当纸质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签署但没有在网上签署时,中介方是否有权收取佣金?如果你有权收取佣金,你是否有权收取所有约定的佣金?

针对市民和中介公司的上述两个关注点,我们将对佣金收取的条件和比例做如下简要分析:
1。在签署纸质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你有权收取佣金吗?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经纪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中介人的劳动服务情况合理确定。如果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有助于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应平等承担中介的报酬。
因此,当中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纸质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已经成立。因此,中介有权收取佣金。
2,如果只签署纸质版的《房地产销售合同》,而不签署网上版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并提供后续服务,您是否有权获得所有约定的佣金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介机构除了为建立房屋买卖关系提供便利外,还应在整个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提供包括便利网上签约、安排和监督付款、协助税务检查、产权转让、交付房屋等服务。
,因此,如果只签纸质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无法获得约定的全部佣金,只收取部分佣金。然而,收取的佣金比例一般不高于约定佣金的30%。

案件份额
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0117第18587号
原告为上海市中介公司,被告梁为房屋交易的买受人
原审被告与外地人陆某1、陆某2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意外地人陆某1、陆某2将涉案房屋以总价350万元出售给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原告成功调解,被告和外人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在原告调解成功后,如果由于外人或被告的违约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原告仍有权根据合同收取佣金,并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全额佣金。
2年8月14日,被告与外人陆某1、陆某2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涉及的房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易过户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原、被告双方还签署了《委托确认书》,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50万元,委托金额为6.3万元,委托金在签订销售合同当天支付。在
199庭审中,原告表示,据其了解,被告与案外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被告不愿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因此,被告和案外人既没有在网上签署涉案房屋,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还声称他口头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由于被告不同意支付佣金,原告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交易提供媒体服务,并协助被告与案外人陆某1、陆某2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要相应的中介报酬。
但是,在整个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机构不仅要帮助建立房屋买卖关系,还要提供服务,包括帮助签订网上签约合同、安排和监督付款、协助税务检查、产权转让、房屋交付等。但是,被告与外人之间的房屋交易尚未最终确定,原告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提供后续服务。因此,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诚信原则,法院自行决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万元的佣金。
判决内容:
被告梁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1万元的佣金;
陈兴华律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律咨询委托:
王律师助理
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