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债务和拖欠工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2年6月,曹某注册了公司a,并建立了财富网站b。后来曹以A公司的名义,利用互联网宣传和推广其“P2P”投资模式。曹通过其公司经营的财富B网站,以投资理财、高回报承诺的形式,非法吸收颜、等460人,共计3000多万元。犯罪发生时,317人的1200多万元资金尚未归还。后来,曹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第

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30笔以上公众存款,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50笔以上公众存款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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