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过度防卫”是我们在现代社会听到的非常多的法律术语。尤其是前一段时间昆山事件引起了全国网民的极大关注。当然,终审判决不仅保护了法律的公正,也使“惩恶扬善”的社会公正得以彰显。

那么,如果案件发生在中华民国时期,如果案件是出于自卫,或者如果案件过于自卫而不能杀人,应该如何判断?事实上,早在清末,受西方立法思想的影响,清朝就已经将“正当防卫”纳入法律规定。1902年,刑法修正案草案完成并颁布。修正案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目前权利的行为都不是捍卫自己或他人权利的罪行。对于超过防御等级的行为,处罚可降低一至三级。“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无罪的,而且防卫过当,根据实际情况应该相应减少199

进入中华民国后,一切都被废除了。为了迅速稳定社会秩序,北洋政府直接遵循了清朝颁布的《大新刑法》,规定“除与民主国家制度相抵触的部分予以废除,其余部分暂时适用”。在“正当防卫”一条中,只有几个字略有改动,“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改为“防卫过当”换句话说,中华民国一成立,就已经有了“正当防卫”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民国十年(1921),杭州发生“陈”案驻扎在杭州、黄冠三世、李炳辰和李清文的第四陆军师的三名士兵与码头工人发生冲突。李炳辰捡起船的木梢,猛击一名工人的头部,杀死了这名工人。听到这个消息后,当地警方带回了黄冠三世和李炳辰进行审问结果,在审判开始前,另一名士兵李清文迅速回到营地,把其他士兵召集在一起。他用棍子袭击了警察局。就在袭击警察霍特夫的时候,另一名警察高拿着一把刺刀装的枪,一头扎进,将他刺死

案发生后,一审认定陈防卫过当,应当以谋杀罪论处。那时,士兵们只拿着棍子而不是剑和矛。为了救他的同事,陈可以用枪柄还击,但没有必要用刺刀捅他们。因此,他被判处“将这一刑期减为二级,并被判处三级监禁四年。””陈相信如果他有杀人的意图,他完全可以装弹射击。没有必要使用还没有打开的刺刀,所以他呼吁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大理法院也认为李清文维欧警察酒店处于紧急状态。陈当时手里没有别的工具,也没有时间把刺刀从枪里拔出来,用枪柄自卫。因此,陈被无罪释放

案例似乎已经结束。然而,由于幕后势力的影响,检察官办公室对判决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最初维护正义的大理法院不得不将其管辖权重新委托给浙江省高级司法厅。因此,该案经历了另一次重大逆转,被改为第一次判决,即四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