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规避执行来打破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恶意变更?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近,高消费限制的消息在罗永好和王思聪的身上到处都是。在实践中,公司被执行后,其法定代表人通常会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因此,一些公司会在执行期间或执行前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来逃避案件的执行。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分析,对这种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提出对策。

、“金蝉脱壳”的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被执行,不主动履行债务,不配合法院,人民法院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退出等措施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甚至在执行之前就恶意地将他们的法律代表更换为下落不明或对执行影响较小的人,从而避免了限制高消费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造成障碍等措施。

那么,法定代表人真的可以采取这种“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执行吗?

2、执行《见招拆建办法》的申请

根据《公司法》,公司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更换法定代表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法人代表的变更。那么最高法院和省最高法院的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接下来,我们将从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

实施中法定代表人变更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执法第73号案件中,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后,新大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侯霍轩变更为居侯智,免去侯霍轩的全部职务。经执行人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第53号执行决定,限制新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侯不服上述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侯本人是本案涉贸项目的经办人。他协调了案件中债务的解决,并实际负责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债务偿还计划。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侯仍实际负责新大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有直接影响。因此,他以主要负责人的名义受到限制。

2。司法文书

生效后实施前法定代表人变更案件

在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2019)湘之府第9号执行案中,经法院判决,被告张家界大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由鞠和平变更为张桂生。桑植县劳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由栾银宽变更为张桂生申请执行人申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上述两家公司及栾银宽、鞠和平作出(2018)湘08第44号《高消费限制令》。栾银宽、鞠和平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栾银宽、鞠和平的异议请求,执行向08知一8号。栾银宽、鞠和平申请复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的法人在作出执行依据后、立案执行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配合调查。发现原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非不当。因此,栾银宽和鞠和平的复议申请被驳回。

3。案例分析与思考crack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的推理部分表明,如果法定代表人被恶意变更,申请执行的最直接方式是改变主意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法定代表人是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协调和沟通案件,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公司等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相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如果原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法律措施。

三、举一反三、底锅法

除了上述认定原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的观点外,笔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还提出以下观点供读者参考:

1。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为

当事人希望阻止法定代表人提前脱壳的,可以在审判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为保全,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禁止被告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不要办理更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手续。这样,可以敦促法定代表人与法院积极合作,这有利于确保案件的迅速执行。

2。让法定代表人成为被告

公司(特别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也是股东。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格混淆,例如代表公司收取费用和混淆义务的履行,则有必要在诉讼阶段增加被告,以防止公司无财产和无法履行。

3。让法定代表人成为执行人

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已经“脱壳”,甚至股东发生了变化,建议移交工商内部档案,查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是否有逃缴或者虚假出资行为,增加被执行人,确保案件就地执行。此外,如果被执行公司是一人公司,执行申请人也有权增加股东(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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