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识别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最高法律给出了权威的答案。12月26日,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一步推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落实同时,建议将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面证据令”的适用范围
《决定修正案》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体系
《修改决定》规定,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相同的副本,或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直接获得的印刷副本,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所有这些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表示,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难点在于不易判断,与书证、物证不同,真实性判断是好的。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郑说,在审查和判断这一新的证据形式的修正决定主要是基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原则。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完整和可靠的,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则电子数据也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记录和存储。一般来说,它的真实可能性较高,而它的真实可能性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确认其真实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诉讼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江必新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密切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途径和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此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也加大了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