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后,他不得不支付12元的邮费。他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普遍谁应该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支付邮资?最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受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就与此有关

1992年6月5日,019公民章昊(化名)向深圳市罗湖区分局申请公开其所投诉案件线索转移的相关政府信息。

7月6日,章昊在未收到任何事先沟通、说明或通知的情况下,收到了我局邮寄的12元的特快专递邮件,信封上未注明“内容名称”

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文

支付了送货费并签收开箱后,章昊发现信封上有他之前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罗湖分局答复称,章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档案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章昊认为,未经同意,该局直接用较高费用的快递服务邮寄回复,“收件人支付投递费”。结果,他不仅没有收到所需的政府信息,还不得不承担邮资。此外,行政执法档案中的信息不应该保密。章昊对此不满意,于是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限期再次答复,同时要求支付邮费12元。

被申请人告知复议机关,章昊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属于行政执法档案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人章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被告邮寄回复“收件人支付递送费”并未侵犯章昊的财产权

章昊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吗?谁应该付12元的邮费?这是本案的两个焦点。

针对第一个问题,经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调查,认为章昊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是罗湖分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资料。该局不公开的决定并不违法或不当。因此,复议机关不支持章昊要求撤销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关于12元邮资由谁“支付”的问题,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邮件投递业务,不得发送和投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罗湖某局选择以快递方式发送《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违法或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但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数和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专门适用于本案。首先,上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罗湖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章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第三,上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尚未颁布。因此,被申请人将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以“收款/收款”的形式邮寄至章昊,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用,属于收费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局方应赔偿申请人支付的邮资12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义,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优化商业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修订,将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即行政机关不收费,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新规实施一个多月后,被申请人出现违法情况。这起行政复议案件从源头上纠正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消除了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记者海

[通讯员]司新轩

作者海

出处]深圳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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