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
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行政复议机关只审查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书面材料,并根据这些书面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行政复议可以不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而采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方式。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证据;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听证。

听证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一般行政复议期限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类
是行政复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即《行政复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类是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期限即情况复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换言之,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同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不列入行政复议听证期限的具体情形: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明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听证期限
2是指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同一事项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听证期限
3是需要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听证期限
4涉及行政复议期间需要认定的特殊事项,认定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听证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