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海峡网11月30日讯(台湾海峡先驱报记者通讯员季)非营业性货车已改为营业性货车,车主和投保人也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重新通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最近,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该保险公司因未将免责条款告知新所有者而被判40多万元。
事件
卡车撞上摩托车造成10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9月,当时司机方世福驾驶一辆重型卡车与老袁的摩托车相撞。交警部门认为方师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老袁不对事故负责。老袁因伤三次住院76天。经鉴定,老袁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10级。Master
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行职责。为此,老袁将该车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45万多元。
争议
免于责任的无照卡车保险公司?老院
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的一切合理损失,运输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足赔偿的部分。
在这方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驾驶商业机动车辆应持有相应的执照或其他必要的证件,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免除商业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但是,方师傅没有道路运输资质证书,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上述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只同意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拒绝在商业三方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然而,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其解释或提示上述免责条款的义务。
经调查,被告交通运输公司于2018年8月从一家建材公司的原主处购买了方世福的车辆。同年9月9日,经保险公司批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由建材公司变更为被告运输公司,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卡车变更为营业卡车。
最近,集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应赔偿原告40多万元,运输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600元。法官
应告知
“车辆使用的性质和被保险人的变化不应免除保险公司的免责和披露义务。”“法官说,要求驾驶卡车时要有相应的证书属于部门规定,而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规定免责条款的义务不能免除。此外,在本案中,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申请人发生了变化之后,它履行了提醒运输公司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接受。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