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眼APP新闻: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从2009年到2018年,330家上市公司被股东索偿55.4亿元。其中,2014年至2018年,股东的索赔额约为44亿元,是2009年至2013年的四倍。

“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已经亏损数年,其中一些甚至资不抵债,已被除名或濒临除名。即使法院裁定上市公司应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它仍将面临无钱赔偿的局面。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
“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将取代或部分取代上市公司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提出索赔的意愿”张志旺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在投资服务机构可以代理诉讼后,预计未来投资者面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幅增加,机构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将更大。
“把关人”责任的认定
数据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在金亚洲科技大智慧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昆明机床案中,中德证券被判处连带赔偿责任。在华泽钴镍案中,国鑫证券和瑞华研究所也被判处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宝千里案中,殷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赔偿金额30%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上述五家中介机构因未能尽职尽责、报告虚假、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均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成为投资者提起诉讼和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为大支2013年度报告大支虚假陈述案的审计机构,立信被中国证监会指出审计过程中存在五个违法事实。在实际审判中,立信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直接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活动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若干规定》)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是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事实,分别确立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
立信所在的诉讼中,认为不存在大智慧的阴谋或意图,应属于过错责任,只承担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承担全部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立信研究所未披露大智慧公司因未执行必要有效的审计程序而导致的收入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利润虚增等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关于审计侵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情形,不视为过失,因此立信研究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
199判决表明,《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拒绝更正或者出具保留意见的,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进一步解释说,《证券法》第173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将推定过错作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共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未进一步区分故意和过错。在立信无法证明其过错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并不支持立信在此基础上的主张,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智慧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8日,公司已与746名自然人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6086.7万元。此外,在最终判决中,大智慧不得不赔偿300名自然人5764.32万元。大智慧的结算和赔偿金额为1.185亿元,其中人力车承担连带责任9387.21万元。
张志旺表示,中介机构涉嫌上市公司欺诈,或因未能尽职尽责,将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这将大大增加其非法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中介机构破产的风险。在这种压力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疑将被迫守法、勤奋、专业、谨慎地工作,从而有效地防范各种欺诈行为,真正起到“把关人”的作用,净化资本市场。
中介机构应勇敢地说“不”。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勤勉尽责。关注中介机构能力建设也是资本市场“深度改革12条”的关键改革措施之一
3年1月1日,新《证券法》将实施,进一步压缩了中介市场“把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受损害的投资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连带责任;加大对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处罚范围
刘俊海认为,中介机构需要尊重市场、尊重投资者、尊重法律,发现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完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制定业务与合规并重的发展战略。
张志旺表示,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因为不愿意“背书”上市公司而勇敢地说“不”并出具“不规范”报告。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中介机构在验资工作中必须勤勉、专业、审慎,履行资本市场“守门人”的职责,否则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新《证券法》颁布后,中介组织提高执业质量的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将进一步增强。中介机构有压力和动力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德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未来声誉好、市场认知度高的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将继续增加,中介机构的分化将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