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的条件如下:
1,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年,监护人有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监护人处于危险、困难状态的;
(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