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不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也不解雇,会怎样?

常律师:

您好!

我去年下半年加入公司,但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为此,我于今年3月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该单位的情况。单位以此为由强迫我将工作移交给另一位同事,但没有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我工作或支付我任何工资。

请问:我可以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谢谢您的回复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利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你可以选择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选择与雇主就上述问题进行谈判。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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