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三款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耕地作他用,数量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理。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大量”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面积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致使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者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受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重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在一年内重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而不处理的,按累计数量和金额处罚。
相关案件: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3 ~2015年,被告人罗某等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以村委会名义非法开垦林地9930.52亩。结果,林地的原始地貌被彻底改变,原始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等触犯刑律,应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都兰县巴隆乡布洛格村村民委员会、罗某被要求赔偿植被恢复费3612.8万元,并及时修复受损植被,恢复土地原状,制定详细的恢复方案。评估费用补偿8000元;被告公开向协会道歉。
199格尔木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某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草原,大量改变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面积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上述犯罪破坏了原土地承载的生态功能,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三名被告人罗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这三人因此被罚款。责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5年内共同修复受损的9930.52亩林地,恢复生态功能。恢复标准是判决中规定的“恢复计划”标准,公益诉讼检察官负责监督生态恢复的实施。分享8000元的评估费用,并在《青海日报》上发表书面道歉三名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案判决责令所有被告共同修复受损林地,并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和标准。地方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使各方都能参与受损土地的管理,对尽快恢复受损土地的生态功能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恢复实施的机关,是生态环境管理和审判实践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当地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对当地牧民来说,这不仅是一次生动的法律知识普及,也是一次深刻的环保教育,促使人们树立绿色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