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台湾著名女艺术家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二审作出公开判决。上海一家服装公司被郭碧婷起诉,罪名是在其官方购物中心、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品牌服装的照片进行利润促销。
上海市第一中学认为,该服装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的形象权和姓名权。不过,展示涉案照片不会有损郭碧婷的公众形象,而且难以识别,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二审改判服装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郭碧婷经济损失12万余元,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张郭碧婷照片被滥用,索赔52万英镑
2年,017年,郭碧婷穿着一种品牌的服装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装的网店和平台上,如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照片的来源被贴上了杂志的标签,但是郭碧婷没有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用“郭碧婷之星”和“意达女神郭碧婷风采”来描述服装,并介绍了她的地位和表现


一审:支持12万经济损失和30
精神损失。服装公司认为其已与案件外的广告公司达成一致,即服装公司有权合法转发、宣传和公布拍摄样品,并在互联网、品牌、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上免费注明来源,并可书写艺术家姓名和同一段落。因此,该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名称权的侵犯。
二审:支持经济损失120,000,改判为不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服装公司提出,本案涉及的照片最初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的,服装公司的使用没有给其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造成精神损害,但帮助其增加知名度,服装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第一中学认为,
服装公司因销售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与本案有关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郭碧婷的形象权。该案件所涉照片附带的书面描述也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权。一审法院自行决定的赔礼道歉的范围和经济损失的数额有法律依据,在合理的范围内,应予承认。
上海市第一中学作了上述修改上海市第一中学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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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郭碧婷案二审改判/审判直接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