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又称为“口述遗嘱”、“粗略口述遗嘱”或“特别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口头立下的遗嘱。由于伪造和仿造的缺点,以及遗嘱人死后无法核实其证书,各国都严格规定了口头遗嘱的条件。那么,在口头遗嘱中,证人可以是幸存家庭成员的兄弟姐妹吗?
名网民问:叔叔和兄弟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合法吗?

北京太平洋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戴义利律师答:
号口头证词证人不能是幸存者的兄弟姐妹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遗嘱的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的遗嘱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表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戴义利律师分析: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a)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没有死亡,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濒临危险的立遗嘱人在获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则口头遗嘱应被视为无效,并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出席”方可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两种类型的“利害关系人”:第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应视为遗嘱的见证人"。“
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在胁迫或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已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此类遗嘱,遗产应在扣除应保留的份额后按遗嘱分配。
《继承法》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