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制造厂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少于30分钟的,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但少于4小时的,为半天;迟到超过4小时的,为一天。提前休假也应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旷工5天,或全年旷工10天以上者,予以纪律处分。
2007,叶某来到工厂工作。2017年5月至10月,叶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早退约30分钟至45分钟,3次约1小时,1次约4小时。工厂将叶的迟到早退改为旷工,共计5天,并相应终止了与叶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的处理结果,当迟到早退时间转换为旷工时,不能放大。工厂的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工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

案例分析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合法性的要求,包括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仍然很容易忽视合理性的要求但是,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规章制度的案件时,有权也有必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本案中,制造商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保证了合法性,但忽视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中某些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果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被视为旷工,也只能被视为旷工30分钟,不能被直接放大为半天旷工。这种用放大镜看工人违纪的行为,显然扩大了工人违纪的后果,增加了工人违纪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一制度的规定不合理,因此不适用于工人和案件的审理。因此,工厂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事实上,工厂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合理和不合理鉴定之间的一条线。例如,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不直接扩大员工旷工情节,就会将迟到早退行为转化为累计违纪次数,并根据违纪次数设定解除纪律的条件,这符合行业普遍的判断标准,是一种合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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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华山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