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7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几个部分,并将合同授予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给第三人完成。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对其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严禁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再次分包其承包的工程。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竣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的拨付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限、双方的相互配合等。
第276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用人单位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277条,发包人可以在不干扰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
第278条,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检查。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工程,承包人可推迟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或窝工等损失。
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281条
、凡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与合同不符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修复、返工或重建工程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延期交货的,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82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83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或延期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运输、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资料或者未在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变更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额外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同意发包人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建设项目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格优先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