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和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网友:如果账号被盗了怎么办?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从明年5月1日起

可以正式用作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256〉的决定》。

视听资料

其中第14条提到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正式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被纳入《书证令》

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6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据悉,该修改决定是18年后对原条例的第一次修改,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了《书证令》的适用范围

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书证提出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提交书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院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属实。

作为回应,《修正决定》进一步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令》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

此外,《决定修正案》还修改和完善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的行使而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果。

《修改决定》对原规定-

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对于法人代表的承认,不再考虑法人代表是否已被特别授权。除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法定代表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

此外,适当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而作出的自认事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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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记者:高建、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官网、光明日报、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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