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第三次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被解雇后我能要求赔偿吗?

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第三次到期时,企业不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提出赔偿吗?案例分析:

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3)订立连续两次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在连续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199年的法律赋予工人第三次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确定、放弃或被放弃而不能提供证据,在第三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将丧失上述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

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除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证据是员工是否自愿签订定期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非自愿的,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期满后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无固定期限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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