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员工苏某对拒绝续签本单位劳动合同表示遗憾,并发出通知撤销上次不同意续签的合同。撤销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自1992年12月1日起,苏一直在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0日,公司向苏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在维持或完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公司询问苏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苏某签字不再续约12月31日,苏以快递方式通知公司,决定解除上述不同意续签、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然而,公司对此不予理睬,并在合同到期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4年1月9日,苏某向济南市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12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苏的仲裁请求,苏向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苏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明确表达公司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意向。苏某也明确表达了不续约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的规定,公司发出了续签合同的要约。苏某明确拒绝了这一提议。苏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尽管苏某已就同一事项向公司发出了撤销通知,但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撤销通知应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因此苏某的撤销通知不具有表示不同意撤销前续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苏某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