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云财税:未支付的分包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损益。无论是否收到付款,都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总包与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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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建筑公司总承包a工程,b公司作为基础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a公司每月测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下月按实测工程量的80%支付该工程2019年12月的计量金额为218万元,由a公司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款:施工及合同履行成本为218÷1.09 = 200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金200× 9% = 180,000元

贷款:应付账款-分包应付账款218万元

此时,甲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分包成本200万元。在计算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这20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费用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甲方应使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1。如果甲方在2020年1月向乙方支付2.18×80% = 174.4万元的工程款,乙方开具174.4万元的专用票据,甲方将在1月进行账务处理:

借款:应付账款174.4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174.4万元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44,000元

贷款: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金144,000元

所得税处理:

本发票虽然开具于2020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可作为计算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只能按照174.4 \u 109 = 160万元的发票无税金额进行抵扣,即需要增税4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 25% = 10万元。

甲方在

取得发票后的五年内将剩余的20%支付给乙方时,应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7条的规定予以弥补,并在2019年予以扣除。

1992年,如果甲方违反合同,其直到2020年5月31日才向乙方支付项目资金,乙方也没有提前向甲方开具发票。那么,在2019年第四季度进行预付款时,甲方可以暂按实际账面利润进行预付款。进行最终结算时应进行税务调整。甲方在五年内从乙方处取得发票时,应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7条的规定补足至2019年。

3。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218万元的总计量金额开具专用发票,甲方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80,000元

贷款: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金180,000元

此时,甲方已取得与该账户成本金额相符的税前扣除证明。虽然B公司尚未支付项目资金,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可以扣除2019年所得税前的全部金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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