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点:合法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1、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具备相应资质;
2,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
3,评估委托: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4,评估基准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
5,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评估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7,评估方法: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应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具有经济效益,应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8,评估结果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示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应进行现场说明。
9,分户评估报告的交付: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评估报告》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10,申请复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11,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拆迁评估过程中,如果认为评估结果不公平,应及时提出异议进行审查,并有权申请鉴定,否则超过10天又无法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