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称,2018年5月25日,安徽福莱特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台X射线荧光光谱仪,申报号为2202201810000063767,申报商品号为9027300000,进口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海关现场检查和企业提供的文件,该货物的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22199090,税率为2.7%,增值税税率为17%,是法定检验产品综上所述,安徽福莱特没有如实申报商品编号,使用了一台未经法定检验的x光荧光光谱仪。涉案货物价值约为人民币107万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安徽福莱特)和证人证言为证。
安徽福莱特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向海关谎报进出口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处以偷税金额30%至2倍的罚款。
同时,安徽省福莱特因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导致未经法定检验擅自使用进口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商品价值5%至2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法条竞合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条,则从重处罚。因此,他将被处以货物价值5%至20%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通过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海关说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滁州海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24项、第4项、《商检法》第5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3条,决定对安徽福莱特处以1.2万元罚款
根据福莱特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安徽福莱特的持股比例如下:福莱特直接持有100%其业务性质是制造、加工和销售特种玻璃。

2-019年上半年,福莱特实现营业收入20.35亿元,同比增长39.13%,净利润2.61亿元,同比增长22.80%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80.49亿元,同比增长15.75%,净资产40.96亿元,同比增长11.65%。
福莱特上半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1.08亿元,同比下降35.55%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营业费用的增加。
半年度报告指出,福莱特目前是中国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用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应时玻璃矿山的开采。
截至9月24日,福莱特报告为10.81元,总市值为210.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