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险公司靖边分公司因向被保险人非法隐瞒保险期间被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榆林监管局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余音保监发审字[2019年第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以下简称“PICC财产保险靖边分公司”)开工日期提前,对被保险人隐瞒了保险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玉林监管局对PICC靖边分局处以8万元罚款根据

199天眼查数据,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ICC”,601319)。上海),持股比例为6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伪造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八)委托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违法活动;(十一)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十二)泄露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投保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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