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头脑,只有精神;待要发,直截了当
以攻为守,以守为攻;形状和形状有无穷无尽的变化。
-咏春
在许多诉讼案件中,基本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起诉甚至胜诉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律师需要随机应变,解决债务人在法庭内外设置的一系列难题。
我们也知道,法律规定和制度是自成一体的,受过专业训练的法人不会孤立地看待某项规定,而是会试图将这些节点编织成一个紧密的网,这样行动将是无止境的,战场将是不可阻挡的。
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果律师只关注借条和银行贷款,他们很快就会陷入困境。有许多方法可以逃避债务,也有许多方法可以转移财产。不幸的是,我们所有的律师都能见到他们。
,如果看一下债权保护的方向,只能看到一个接一个的法律条文层出不穷,繁花似锦。如何利用这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帮助债权人摆脱困境?
遵循惯例,我们将从这个故事开始。首先,我想介绍今天的一些主角:

01
|从1992年11月013日起,张先后向借款,后来偿还了部分本息。截至2014年2月1日,张仍欠50万元。此后,张一直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本金尚未偿还。这是一个典型的私人贷款案例出于各种原因,贷款得不到偿还是不足为奇的。然而,既然这个案例是典型的案例,就一定会有好的案例。
如果张委托律师,律师会通知他,该笔债务将来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与妻子共同偿还;二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张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能得到保证。律师
肯定会问,“张先生,你和你的妻子王女士结婚后有多少财产?”凑巧的是,张结婚后,仍然有不少房子,三个正面的房子和三个住宅。这个怎么样?
怎么办!你应该偿还你所欠的钱,这是很自然的,更不用说你的家庭有多富裕了。
不过,张似乎并不这么认为2014年6月之后,张显然拒绝偿还贷款,似乎在私下忙着。我不知道是不是他自己干的,至少从我们后来了解到的信息来看,张“经历了”几起重大事件。
的第一件事是,所有以他妻子王某名义登记的房地产都卖给了他的岳母王阿姨。2014年7月,王某与母亲签订了四份“房屋转让合同”。他以自己的名义以11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三套正面房屋和三套住宅,并于当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二次大事件,王某离婚也是在卖房子的那个月,张和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并不是什么大事,但它是与房产出售一起发生的,这让人们觉得自己似乎指向了同一个方向。明智的读者肯定能够做出反应,这绝对不是那么简单。
,当然,吴某也反应过来了,赶紧委托律师,花了两万多块律师费,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和王一起偿还债务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法受理。经过一个月的短暂审理,法院认为,尽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50万元贷款的真实性,但贷款金额显然太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
当然,吴某对这一判决不满意,并委托律师立即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张本人是私人贷款人,俗称专业贷款人,与妻子王无其他工作收入;第二,很明显,王肯定是知道张的收入和贷款的,而经营收入也一定是用于生活费用在一起。二审判决后,
199法院接受了及其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张、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面提到的张所欠的50万元不是个人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是,以其妻子王某名义登记的财产可以保留多少,以及某的合法武器范围有多大现在在法院最终判决后,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都暴露在吴某的范围之内。
但是,构成共同财产主要部分的所有三栋正面房屋和三栋独立房屋均已转让这不是让债主吴某用最凌厉、最潇洒的剑法,羽毛飞扬,却扑了个空吗?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让我们翻开书本,思考下一步吴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广为人知的举措之一肯定就在我们面前:取消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方式是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将财产接管人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财产转让。
规则在理论上结构完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公平。没什么可找的。但在实践中,它往往会变成一种炫耀,虽然漂亮,但不太擅长战斗至于原因,等我们讲完故事就清楚了。可怜的债权人吴某,
,在得到二审判决后,一点也不高兴。你想想,花了很多钱钻透岩层,地下居然没有一滴石油,这谁能受得了?律师
显然比他看得远。唯一的办法就是行使取消权,把那些房子带回到我们的范围内。取消权自然是“两轮五轮”。这并不奇怪,但也是最安全的。
因此,以王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对夫妇没有数,他们布局出洞了婆婆王阿姨在法庭上承认,在房子转让给她后,她没有付款。现在,三栋临街的房子已经由她转让给其他人,三栋房子已经抵押。
可惜,饶是如此。二审后,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要求。本院主要理由是:
第一,无法证明王主观恶意在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并未就张的贷款纠纷提起诉讼,也无法证明王在办理房屋过户时知道自己将对其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王某从未承认知道这笔债务。因此,不能证明王主观上有恶意。
第二,不能证明侵犯债权的客观后果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与王阿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王阿姨显然应向其支付购房款。吴某没有证明价格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对价部分也可以偿还债务。
第三,行使撤销权存在法律障碍本案涉及的房地产现状为:王阿姨已将三家商铺转让给外人,并已与外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吴某没有证明外人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是恶意的,不应该被撤销。
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了撤销权诉讼中的两个难点: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和侵害债权的客观后果,这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然而,在现实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后期几乎是完全对立的。冲突即将爆发。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债务人的计划,债权人更难获得证据。
因此,我们说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直被指责为“炫耀”理论和现实之间有几条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完美的理论。这绝不是对理论的蔑视。相反,理论是一个伟大的想法,证据是天使投资。两者都不可或缺。
03
现在,吴某的撤销权诉讼已经完全失败。合法武器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我们做什么呢
一说理论,理论就开始使用了:筷子够不到盘子,盘子离得不是太远,而是手伸得不够长!既然不可能将该属性纳入范围,我们就必须扩大范围。
199法院刚才有一句话,哪一句提醒了吴某的律师?"对价部分也可以偿还债务."虽然该房屋已被转让,且购买价格不在该范围内,但吴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代位主张购买价格,扩大了该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3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和他的律师立即开始工作,再次来到熟悉的档案大厅,提出申诉,要求王大婶代为清偿王对的欠款和迟延履行的利息。
这时,王阿姨几乎是穷途末路了,但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她心里有了些信心。审判期间,她提出了新的抗辩。
她抗议说,所涉房地产是她丈夫投资建造的,只有产权证是以她女儿王某的名义办理的。王某的股权转让属于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投资者的行为,双方均未因此获得非法利益。女儿对自己没有债权,吴某的代位权没有事实依据。
一个听起来合理的辩护,但不幸的是没有证据
199法院认为,尽管王阿姨声称她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此外,即使所涉房屋实际上是王阿姨及其妻子出资建造的,根据原房屋登记资料,也不排除其女儿王通过收受礼物等合法手段获得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天啊,被告方已经变得狡辩,法庭不会接受的。
的律师又问:“王阿姨,你刚才说你没有付这些房子的钱,你女儿王要钱了吗?”
律师毕竟是律师,三句话离不开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他想引导王阿姨回答,从而证明王阿姨的女儿“懒于行使她应得的债权”。由此,吴某的代位权得以实现。
王阿姨自然没想那么深,刚想说家里人还谈什么钱不是钱,结果被他的律师拦住了律师回答说:“我当然知道,但是她从来没有给过我。”“
应变迅速,但舌莲也敌不过一片证据"有什么证据可以向你女儿要钱吗?"在法官的审问下,王阿姨和她的律师含糊地回答:“没有证据“
吴某的债权是真实和确定的。王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一切准备就绪,只欠判决。最后,经过二审,法院裁定王阿姨应该把钱还给吴某。
199套剑术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争端也就此结束。从债务人拒绝还款的那一天起,整整两年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