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关键实践分析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摘要】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在上述环节中,辩护律师主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律师参与法庭调查的环节又可细分为提问和质证。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提问、有效地质证和有效地辩护,从而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必须关注的一个命题。本文从法庭提问、质证和辩论的概念以及三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律师在法庭提问、质证和辩论中的关键做法。

[关键词]法庭提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

法庭审判是律师辩护的主战场。律师应通过庭审中的法庭提问、质证和辩论三个环节,清晰、透彻、清晰地讲述案情,为法官采纳辩护理念提供事实依据。这里容易犯的错误是忽略提问、交叉询问和定位理论,而只是在最后表达辩护意见。在真实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法庭的提问和质证,为辩护意见的提出铺平道路。下面是一个分析

1、庭审质证、庭审辩论的概念和关系

(1)这三个环节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庭审质证

是指依法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况。事实上,它是向法庭讲述故事,通过问答全面地揭示案件。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没有看过卷宗的法官了解案情,并让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得以呈现。

2、法庭质证

质证是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的活动具体来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性质进行解释、质疑、反驳和辩论,当然并不局限于证据的三个性质,以此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鉴定,决定证据的命运是否被采信。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是否能够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基础上,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进行辩论的过程。在充分披露全部犯罪事实、情节和各方证据的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

(2)三个环节相辅相成,一个接一个

1。法庭提问与法庭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关系法庭提问应该指明方向,为将来的证据、质证和辩论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通过询问被告关于书证的形成过程以及书证是否被实际执行,书证的真实性可以在质证中受到质疑。例如,询问被告何时何地搜查提供给调查人员的其他案件,以便在法庭上交叉询问时能够确认和加强记录的立功表现。

提问不是为了提问,而是为了提问,这有助于法庭辩论。例如,对于有争议的自首问题,通过在法庭阶段的讯问,向法庭展示被告到达案件的完整客观过程,然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在讯问阶段结合固定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只有准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是有力的辩论。只有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问题才能被有针对性地轻松处理。

2,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法庭质证应为法庭辩论(辩护方向)打下良好的基础,应做好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衔接工作,不能有两面性。只有充分利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质证,才能将有问题的证据逐一分解,只有在辩论阶段才有根据和证据。

笔者认为,法庭质证最考验一个人的基本功。质证的前提是详细的试卷和严格的证据思维。重要的是要记住,简单的反诘问,但详细的辩论发生的情况。其实质是辩论没有基础,基础不牢固,地面在摇晃。如果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一言不发,在辩论阶段发表长篇大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解释对证据的怀疑,两个阶段的独立价值实际上是混淆的。质证是针对证据的,而辩论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综合意见。虽然证据问题也可以在辩论阶段提出质疑,但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结束,不可能具体讨论证据问题,因此这种质疑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2。律师在法庭提问、法庭质证和法庭辩护的关键方法时,应善于提问

(1):“法庭质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这是法庭辩护最重要的部分。所有其他特征——如即兴演讲、无拘无束的热情、丰富的想象力、巧妙的措辞和巧妙的表达——都是卫星。它们围绕同一个太阳旋转。这是法庭调查“讯问极其考验律师的审判能力

质证是在提问时深入到某个问题,也包括某个问题的补充问题。好的讯问不仅能显示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而且能使法官对律师有一个良好的印象——当律师的讯问正是法官想知道的时候,律师的讯问对法官来说是“解渴”,会赢得尊重。提问的前提首先要求对审判有信心。第二,它不能局限于提问提纲,及时调整问题(仔细听取控方辩护人和其他被告提出的问题,以决定是否增加问题,而不是重复对方已经提出的问题)。同样,这需要技能。

例如,一些被告在审判期间的陈述与他们的审前陈述不一致,此时不能突然停止。我们应该继续问为什么会有不一致的说法。你能解释一下吗?两种不同的陈述中哪一种更适用?为了证明在法庭上的陈述是正确的如果突然停止,提问就没有效果。

另一个例子是:当控方对其他被告的提问不利于被告由律师辩护时,他们应该被及时询问。作者曾经经历过一次审判。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主要是同案被告的供词和辩护。公诉人在审讯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证据。在检察官审讯后,提交人及时向法院申请附加问题,以便明确核实同案被告陈述的事实,并夸大有利的事实。

是另一个例子:当律师提到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被告的明确答复,而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时,有必要提出这个问题,并在问清楚之后继续原来的问题。然而,前提是律师应该仔细阅读文件,并相当清楚地知道,以便“完全清楚地知道要问什么”

最后,提问时要注意法庭礼仪和表达。如果是法庭调查环节,补充问题需经主审法官批准。这时,你可以举手示意,“审判长和辩护人申请补充问题。”通过不断的询问,案件的事实可以呈现给法庭,调查档案的不利情况可以得到扭转。

(2)质证应着眼于证据的三个性质。

前面提到,质证环节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在质证中表达辩护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时,法官将打断律师的发言,并善意地提醒质证应侧重于证据的三个性质。事实上,这表明律师忽视了质证的独立价值。

为了防止质证意见被表述为辩护意见,在质证过程中也可以作出类似表述:首先,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然后补充以下几点:首先,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二,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因如下……;第三,对证据的相关性有异议,原因如下...如果对证据的三个性质没有异议,则证据对被告有利,质证时应加强有利条件。可以作出类似的陈述:补充证据的证明内容...在提交人经历的审判期间,公诉人提供的部分证人证词可以证明所涉事件是正当的,并且有合理的背景。在质证过程中,笔者将重点补充证明内容。

交叉询问也是基于综合和重复的试卷、对案件档案和材料的熟悉,以及仅仅基于经验的无效交叉询问。有效质证的前提是至少阅读三次案卷,并在此基础上精通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供述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并善于运用证据核实规则。此外,对某一证据的质证不能局限于证据本身的内容,而需要横向-纵向的比较,即把前后证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结合起来,有些证据是矛盾的,矛盾的地方不具有真实性,并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指向同一待证明的事实,但又有相互矛盾或无法解释的问题,那么一定有一个虚假的或没有一个具有真实性

(3)辩论——一轮应该全面,两轮应该有针对性。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而不是说服检察官和观众。方法是列出各种证据并解释原因。法庭辩论应该是对事实和证据的讨论,而不是表演或演讲。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背景下,庭审通常安排至少两轮辩论。第一轮辩论是律师根据法院调查和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发表辩护意见。第二轮辩论需要在律师辩论之后对公诉的辩护情况进行辩论。因此,第一轮辩论应该全面,第二轮应该有针对性。

1年的一轮辩论应该是全面的

,无论是起诉还是辩护,在法庭辩论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定性和法律适用;第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第四,价值呈现

对于被告,第一轮辩论应包括:第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哪些量刑情节;第四,本案不适合办理刑事案件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焦点应集中在争议的焦点上。如果一个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事实的认定,那么可以先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简单梳理,然后再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重点论证。如果案件的主要争议涉及的是性质而不是事实,那么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简要分析之后,重点将放在案件的性质上。

2,第二轮辩论应针对

,第二轮辩护应基于公诉人的辩护意见,不能为了辩护而辩护,答非所问,失去辩护效果第二轮辩护考验律师的基本技能,但他们应该坚持下去,积极辩护,不要拖泥带水。

另外,无论是一轮辩论还是两轮辩护,都应该写出来,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法庭辩论不应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一万字辩护词,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事先准备辩护提纲。在编制法庭提纲的基础上,辩护的意见和依据应根据法庭的临时情况及时调整,辩护应在无文字的情况下顺利表达。最后,辩论的结尾可以抬高,但应该适度。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应深刻理解法庭提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这三个环节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巧妙提问法庭问题,法庭质证只应侧重于三种类型的证据质证,第一轮法庭辩论应全面,第二轮应有针对性。

作者:何余律师/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