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防疫监督检察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妨碍防疫监督工作的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及时查处,要全力做好防疫监督的相关检察工作,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199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特别强调,在防疫和控制期间,要防止形式主义。应尽量减少会议,不应进行空洞的讨论。不应该讨论那些能通过电话交流的人。那些可以被书面确认的不应该被讨论。最重要的是专注于实现。已作出部署和要求,各级检察院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协调工作,挨家挨户检查,确保落实,必须全力投入,确保疫情防控在第一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严厉打击有碍防疫和控制的犯罪,回应社会关注,遏制违法犯罪。
严厉惩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哄抢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严惩伤害医务人员、砸毁医疗设施等暴力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公共服务、干扰医疗秩序和防疫控制秩序等犯罪。严惩以开发、生产、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和物资的犯罪行为。
对于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起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严格依法追究。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时,要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既要严惩严重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以及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我们不仅要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而且要注意流行病防治期间的特殊危害性及其不良情况。要从整体上体现严格依法严厉打击的政策要求,避免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在处理
199案件中,要注意妥善处理防疫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法律解释和推理工作,化解矛盾,消除恐慌引起的对立情绪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制度在特殊时期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指导防疫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设立参与疫情防控的检察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综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和行政案件时,要服务于防疫工作的大局,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因流行因素延长的,应当依法延长,以有效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稳步有效地协助当地防疫工作,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刑事执法检察部门应重点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在押人员健康保护工作,派出检察人员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视频监控、远程采访等检察工作。
/北京青年报记者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