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盗窃,他被判9个月监禁,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20时左右,(另案处理)将向(另案处理)等10余人集中到受害人石、钟、刘、王所在的宜春市元州区高石北路宾馆317室,携带木刀和连枷,用匕首威胁四人,并在控制后强行拿走了石的两部手机和两把摩托车钥匙。随后,陈某等人强行将四名受害者转移到附近的拆迁房、江秀中路一家酒店的215房间和高适北路一家酒店的8712房间,直到2018年9月29日中午,四名受害者才毫无准备地逃脱。在此期间,打电话给被告张,被告张、、项等人多次用鞭子抽打、辱骂四名受害者,并用言语威胁四名受害者,迫使四名受害者从微信转账400元给张开房,从微信转账1200元给黄上述两辆摩托车分别由被告张和易驾驶。其中一部手机被被告张典当给寄售银行,获利500元。另一部手机的下落不明。
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钟受轻伤。据宜春市原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称,这两部被盗手机的总价值为1916元,而这两部摩托车因信息不完整而未被认证。
还发现,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高某(已另行处理)在宜春市三次撬开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盗窃现金300余元。
还查明被告人张因抢劫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99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占他人财物,致使两人受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和盗窃。公诉机关被判有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后,在五年内又犯罪的,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他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因持械抢劫被严惩。如果法院自愿认罪,他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宣判前犯有数罪,依法受到数罪的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北京青年报通讯员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