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负责批准下列企业名称:
(1)前面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和“国际”字样;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和“国家”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可命名为同级行政区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登记范围-I5IOI 5 IZ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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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登记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登记:
1、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3。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应登记的其他公司。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四)政党名称、政党、政府和军队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名称;(五)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和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