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发现,除“九粒液体”和“九粒春天”外,还有“七粒液体”和“大中午液体”,也是五粮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定为商标侵权。律师们表示,“五粮液”的胜利是全国法院审理知名品牌案件的典范,对淡化知名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五粮液集团

的代理律师刘奕宏表示,五粮液的胜利不仅是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知名品牌案件的典型案例。此外,对于淡化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制止恶意模仿和混淆,威慑众多侵权者,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国内知名品牌。笔者认为这种边缘球的侵权方式在未来是不允许的,从而侵犯了大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