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一词最早出现于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第50条,该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侵占土地的,责令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土地使用证,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违法建设,确实是执法需要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建筑的现象。然而,由于拆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非法建筑一词已经完全失去了其本质,成为政府非法拆除建筑物的合法借口。这真的可以被描述为“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法律,行政机关可以下令拆除非法建筑,有些行政机关无限期地使用这些建筑。只要拆迁区域内的房屋没有产权证,就都将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此外,如果有房地产证,房地产证将被吊销。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证书不予受理。合法房屋瞬间变成非法建筑,不仅被强行拆除,而且得不到任何补偿。虽然这一举动引起了居民的不满,但它已经成为拆迁单位解决拆迁成本和合法性两大问题的一把双刃剑。

据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统计,“拆迁是由拆迁违法行为驱动的”和“拆迁被拆迁违法行为取代”始于2004年的南京。然而,完整的经验是在湖南省长沙市形成的。一次地方政府会议的纪要曾说:“拆迁是由违反拆迁规定的行为驱动的。它规定了应在何处进行拆除和搬迁,以及应在何处撤销原来的建筑程序和财产证书。”“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高速的拆迁效率吸引了许多地方政府效仿。
以非法拆迁取代拆迁,给政府工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隐藏在这一战略背后的不公平、欺骗和滥用权力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隐患。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导致了无数不可逆转的拆迁悲剧。客观地说,各城市或多或少存在
199栋违章建筑,但并非所有被称为“违章建筑”的房屋都在违章范围之内。有违法建筑吗?它不仅仅是由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存在与否来判断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族特点、社会习俗和特定的历史原因,仅房屋初始登记就遗留了太多的问题,许多合法存在的房屋没有进行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单位仅仅通过有无权利确认登记来判断违法建筑,就会有大量合法房屋被判违法建筑,侵犯被拆迁人的基本补偿权利,造成社会冲突,破坏社会和谐。以下,律师将根据拆迁实践,对房屋初始登记中存在的影响违法建筑的定性问题进行总结和阐述。

1、无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土地使用证是取得所有权登记的法定条件如果建筑工程违反法定程序,未能取得必要的建筑权属登记申请材料,必然会影响权属的取得,无法取得建筑权属证书,最终会被列为违法建筑。然而,在社会现实中,有大量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没有土地使用许可证,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合法占用土地。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前几年行政工作的正式框架,不完全符合所有权登记文件的房屋不允许申请许可证。因此,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2年12月1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09〕89号《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全国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全国各大中城市都制定了更加人性化、高效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只要有相关文件证明他合法获得了土地使用,就可以被视为获得了土地使用证,然后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例如,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有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之一的房屋,如当时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符合“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证明”的要求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在房屋初始登记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是否一定是违法建筑?答案是否定的。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根据“违法必究”和“重罚相当”的原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罚违法建设。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由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违法建设罚款通知书、支付凭证等文件,应提供的证明可同等视为“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证明”
3、无竣工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初始登记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以区别于在建工程。
房屋竣工验收证书主要指“五个签字”,即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后出具的文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为“竣工房屋证明”。(本规定仅适用于法人施工单位。对于公民自建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竣工证明。
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可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登记机关还应核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4。无房屋测绘报告
一般来说,房屋竣工后会有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中应当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然而,由于利益或效率问题,一些开发商在交房时没有提供房产测绘报告。此时,所有者可以在登记所有权时申请测绘。具体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测绘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批准的详细平面图、房屋红线位置图、房屋竣工平面图、共用建筑面积分配说明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任何上诉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房屋当然不构成非法建筑。中国的住房管理制度从1987年开始实行住房普查登记。由于各种原因,该国有许多房屋尚未登记或确认,但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许多历史遗留的涉嫌违法建筑的无照房屋,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查处违法行为”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化解矛盾,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拆改拆”现象。参考文献
:
1,王黎明,《物权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王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年;
3,张晨,“论房屋拆迁中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理论探讨,2011年1月;
4,王才亮,2012:中国拆迁年报,2013年1月,新浪博客;
5,周有义,“非法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制度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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