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双重处罚制度可见,商标侵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包括公司、企业、机构、组织等。总之,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犯罪的主体。认定一个单位构成商标侵权犯罪,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但是,一个单位是否相对独立,不仅取决于它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和资金、独立的行为能力,以及它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例如,以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内部组织或部门的名义犯罪,该分支机构、内部组织或部门所拥有的非法收入应视为单位犯罪。仅仅因为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或部门没有任何可用于执行罚款的财产,就不应将其视为单位犯罪,而应将其视为个人犯罪。

2是认定商标侵权单位犯罪的主观“明知”在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中,不存在知道主体与犯罪主体重合的独立概念。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是一种法律拟制,没有思维,所以单位犯罪的认识主体不是单位本身。因此,就主观知识而言,单位预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的认知能力是通过单位内部代表、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来体现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个困境:当单位的代表、代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知道单位的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程度不同时,如何认定单位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单位的主观故意不同于单位成员主观故意的简单重合,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应该是将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界定为广义的故意,即综合考虑每个单位成员的个人主观故意,而不局限于某一个人。在单位犯罪中,故意可以理解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人单位的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控制下,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以单位的名义发生,明知假冒将产生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有害结果。这里的“单位意志”是指单位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整体的意志此外,侵犯商标权的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应当是故意犯罪,即其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