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题词“杜乐斋主”)
陈毅,浙江林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执业,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2年10月21日,019年,著名上市公司“51信用卡”在杭州市西湖区夏紫街80号西溪固国际商务中心的办公室被警方查抄。
“51信用卡”主要由成立于2012年8月的杭州恩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起初,公司专注于信用卡账单管理软件“51信用卡管家”。后来,它推出了“51个性”、“51个性贷款”和“送你花”等产品。其业务涵盖个人信用管理服务、信用卡技术服务、在线信用匹配和投资服务。
的消息传出后,51张信用卡开盘后股价一度暴跌40%,公司发出暂停交易通知。
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相应的宣传工作需要逐步开展。近年来,大数据行业处于相对宽松的环境,各种大数据业务及相关企业应运而生:
一类是以百度、阿里、腾讯为代表的基于平台的企业,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核心大数据能力,能够独立收集、存储、分析和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类
是以华为和中兴为代表的科技型企业,专注于技术问题,为大数据企业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类
是处于大数据行业前沿的企业,他们寻找大数据应用场景,并通过大数据解决某些行业的问题
大数据产业的崛起当然是利大于弊。大数据可以为社会提供高效的服务。然而,在这个数据至上、流量为王的时代,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人会不断地探索违法的边缘。
|自1992年9月019日以来,国内大数据行业一批知名企业相继被曝光涉嫌违规或涉嫌犯罪:(1)杭州知名大数据服务公司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曝光涉嫌受公安机关控制;(2)发现上海成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聚信立)暂停了提供用户授权的运营商的爬虫业务。(3)2019年9月11日晚,据报道,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孤灯派出所查封了运营《公安报》的杭州存托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门被查封。(4)据9月19日报道,总行超市平台信贷经理被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以上提到的大数据企业都有共同使用的“数据爬虫技术”(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序或脚本,如“百度”等搜索引擎是爬虫技术最常见的应用),但涉及的具体情况没有正式报道,因此不适宜作出最终结论。
随着公众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的安全,司法机关必然会加强对大数据行业违法行为的控制。最近的持续曝光并非偶然,而是对大数据行业进行整顿的警钟。在汹涌澎湃的大数据海洋中,最危险的漩涡是各种犯罪,如果不加以处理,这些犯罪将陷入深渊。下面将简要梳理大数据企业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1。
中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目前正在加强过程中。最直接的表现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将两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两种犯罪相比,《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体扩大到一般身份主体,同时将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对出卖或者提供公民在执行职务和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规定了较重的处罚
2 017年6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表现和加重情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身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犯罪,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本身及其他相关行为可能侵犯其他犯罪,这意味着它可能涉及与其他犯罪的竞合或数罪并罚的问题。
2。可能有诈骗嫌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只有在有需求时才有市场。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价值的关键在于大量行业对这些数据的强烈需求,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当前打击“常规贷款”的背景下,大数据企业完全有可能向涉嫌常规贷款欺诈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和数据服务,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被认定为帮助犯罪分子。
2年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工作促进会,严厉打击常规贷款。十个典型的常规贷款案例被公布。在甘肃省兰州市2.12常规贷款中,犯罪嫌疑人王茅台设立了“甜兔网”等24个网上贷款平台,开展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常规贷款”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电话记录、电话号码、银行号码等482万人的个人信息。全年共发放非法贷款113.78万笔,其中贷款19.46亿元,非法回收30.25亿元,利润10.79亿元。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其“日常贷款”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有多少控制和销售大量数据的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助长了犯罪行为
3。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爬虫技术已经被大型互联网企业广泛使用多年,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间的数据采集。自然,争端并不罕见。它们通常通过民事诉讼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没有案例受到惩罚。涉及的犯罪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市0108(2017)2384号判决。
4。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法第
19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利用爬虫技术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看似不定向的广网手段隐藏实际获取商业秘密的有针对性的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本身具有一定价值,那么此类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盗窃
5。其他企业涉嫌犯罪:
目前,大数据企业往往不仅从事大数据业务。在他们拥有大数据基础的情况下,自然会利用这一条件发展更多的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富水不流外地人”
大数据企业和P2P企业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当大数据企业拥有某些互联网金融和贷款服务时,这可能构成欺诈。在需求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等。
最近大数据行业遇到了很多麻烦。大数据企业犯罪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而数据获取、使用和流通的合规性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
和大数据企业通常都具有互联网企业的属性。根据《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网络运营商,也应该按照网络安全等级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警铃已经响起。习惯了宽松工业环境的大数据公司只有在暴风雨来临之前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在汹涌的大海中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