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一名9岁女孩被一只恶狗杀死。律师:养狗者可能被判处7年监禁

Qilu.com,闪电新闻,11月27日最近,据媒体报道,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孩在上学的路上被两条狗咬并拖死。

这位1999岁的女孩被一只恶狗咬着她的脖子并拖着她跑了50米

而杀死

据了解,悲剧发生在11月21日7: 40左右。女孩在曲阳县崔家庄小学三年级学习。她总是和她姐姐一起去上学。但是在事发当天,她的姐姐提前来学校值日。女孩的母亲把她送到附近的学校后,转身回家了。当女孩独自走完剩下的路时,两条大狗突然跳了出来。一只黑狗抓住女孩的脖子,试图把她拖走。

名路过的学生看到这一幕,冲到学校寻求帮助。女孩的姐姐来用石头把狗赶走,但没有成功。她不得不跑回家向父母寻求帮助。女孩的父母赶到现场并赶走了狗后,女孩立即被送往医院,但女孩死于重伤。

”抱着脖子,拖着大约50米一些村民说,“如果你咬你的下体和腿,你不会死,尤其是一个好女孩会被杀死。”“

《赵岩都市报》11月26日报道,涉案的两条大狗是牧羊犬,主人说他不知道这两条狗已经跑出了家门。然而,据当地村民说,牧羊犬的主人通常把狗拴在家里。他应该在事发当天遛狗,但不要用皮带牵着。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这两只牧羊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女孩的家人和牧羊犬的主人正在协商。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此案已移交刑事警察

恶狗伤人甚至咬人致死。养狗者的最高刑期为7年256年以上

广州市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表示,犬只伤害和死亡一般是由于管理措施不当造成的。即使饲养员不知道狗不在管理范围内,事实上这也是一种不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无论饲养员是否知道,他都可能被怀疑因疏忽而导致死亡。

谢振华表示,如果养犬人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措施,但由于不可抗力,狗逃跑并伤害了人,而养犬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查明或立即阻止后续危害的发生,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涉案的狗突然出现在普通行人来往的公共区域。显然,养狗者没有履行他们合理的照顾狗的责任,狗直接咬行人,这很可能是狗没有配备头罩。因此,这起事件中的养狗人被怀疑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死亡。

谢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养犬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7年监禁。

此外,养犬人在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带到公共场所,并造成伤害的,也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养犬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在民事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受害人在逗弄或刺激犬只时激怒了犬只)造成犬只损害,受害人有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举证责任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根据现有报告,在这一事件中,受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管理人或经理不应减轻责任。饲养人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如藏獒,不论损害原因如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狗主人因狗咬被判死刑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以前曾有过狗主人因被狗咬伤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2年5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2018年2月,被告李晓静在其虾池附近释放了一只马狗和一只坑狗。两只狗没有再拴在一起,因为他急于出去。受害者在经过李晓静的虾池时被两条狗追逐和咬死。根据安徽永泰的司法鉴定,受害人是一只动物,颈部被咬伤,右侧颈内动脉被切断,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晓静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李晓静在事件发生后主动自首并认罪,他被依法认定有罪并从轻处罚。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河县司法局的评估,被告人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李晓静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四年。

201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件,证明2013年5月27日6时左右,周某因管理不善从托儿所逃出,被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咬伤,因失血过多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周主观上认为,如果不修理加固空门和空墙,不派人看守,把两只狗关在空屋和简易狗舍里,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结果,他养的两只狗跳出房间,反复撕咬受害者,导致他死亡。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二年

(闪电记者陈玉琪、郭美君来自《赵岩都市报》、《梨视频》、《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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