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引起的纠纷种类繁多,责任是依法确定的。

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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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通讯员黄洋

近年来,海外旅游业蓬勃发展。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导致了海外旅游纠纷的高发。随着寒假和春节假期的临近,海外旅游再次成为消费热点。《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旅行社违约导致差旅费增加的退款等。记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逐一进行法律解释,以帮助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规避风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贵重物品在车内丢失

双方有28点责任

马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这次旅行是在四个北欧国家,旅行费用是13800元旅途中,当马云准备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码头登船时,他发现大巴里的行李不见了。在领队和当地司机向警方报案后,他通知旅游团按时登船。考虑到整个旅程不会受到影响,他按照领队的建议登上了游船。由于丢失物品的通讯繁忙,随后的旅行匆忙结束。回国后,他与旅游公司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马云向法院起诉这家旅游公司要求赔偿。在

审判中,马先生说他们在事件发生时正在吃饭,那是在登船之前。时间很短,他的行李太大,平时无法随身携带。对于护照、车钥匙、门钥匙、带有重要文件(如个人照片)的笔记本电脑,它们不随身携带的原因是它们太重要了,不能随身携带,让司机在车上看着它们更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报案记录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就餐时间,公交车当时被锁定。因此,当出发时间相对较短时,游客将行李放在公交车上,这是符合客观情况和合理的。由于巴士司机擅自离开,未能履行其安全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马先生在内的游客的行李被盗。因此,马先生现在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前告知游客相关风险,包括下车观光和就餐时携带贵重物品。从报告记录和马先生自己的遗失物品清单的内容来看,如护照、身份证和在国外旅行期间任何时候都必须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马先生还与其他行李一起被放在公共汽车上,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丢失贵重物品的风险。因此,法院命令旅游公司承担80%的责任,马先生承担20%的责任。

关于马先生主张的货物灭失,法院认为,马先生无权要求赔偿因未遵守旅游公司的事先通知和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贵重物品而造成的损失。第二,对于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出国旅游的门钥匙、车钥匙等物品,此类物品的损失所造成的相关损失不是本案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超出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因此不应计入损失赔偿金额。在马云声称的损失中,最大的一笔是储存在电脑里的30万张照片。然而,马云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30万张照片的存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些照片价值高达30万元。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会接受他所主张的这部分损失。

据此,法院综合审理后,裁定旅游公司赔偿马先生财产损失56,000元。1992年9月,张先生和他的配偶参加了日本本州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旅行期间,旅游公司安排张先生住在大阪郊区的一家旅馆里。在他逗留期间,他没有给出任何关于酒店环境的指示或提示。入住当晚,由于门口光线昏暗,张先生进屋时踩了楼梯。他立即倒在地上。然后“当地护卫”叫了一辆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在那里他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由于他的语言差和缺乏医学知识,以及导游和当地陪同人员不懂这种语言、医疗费用以及生活和住宿费用昂贵的原因,他被建议返回日本治疗,日本接待医院只给了他口服止痛剂,没有进一步治疗。

199之后,张先生由一名导游和一名当地陪同人员陪同前往机场。然而,导游和当地的陪同人员故意向航空公司隐瞒了张先生的病情,并谎称他肌肉拉伤。张先生不得不忍受剧痛飞回中国。到达机场后,导游独自离开了。张先生只能从机场叫120辆救护车到医院。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没有履行任何提醒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

199庭审中,通过张提交的坠落现场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坠落时门框的边缘和不远处的台阶。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对已查明事实的分析,张先生说,他跌倒的地方是他进屋后上楼梯的时候,他是在踩空的地方受伤的。但是,根据他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房间内的台阶离门还有一段距离,至少要走两步以上,没有灯光昏暗的问题,也看不到张先生提到的台阶,因此可以判断是张先生本人造成的。此外,从张先生受伤到他在日本住院期间,领队和导游一直合作。因此,旅游公司在此期间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义务。然而,在张先生乘飞机返回医院就医的途中,旅游公司明知游客伤势严重,无法自行行走,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协助游客就医。他们的行为有些疏忽。

据此,法院裁定旅游公司对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张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旅游设备费等。总计超过12000元。

自愿浮潜溺死

失去保护800,

因其丈夫在出国参加潜水项目时溺水身亡,李女士及其女儿小李向法院起诉一家旅行社和一家保险公司,要求旅行社赔偿其丧葬费69732元、死亡赔偿金106多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

旅行社辩称,死者作为成年人,是自愿入水溺死的,这是一起事故,旅行社不应对此负责。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一次性终止协议,因此他们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在

审判中,法院发现本案中旅行者与旅行社签署的旅游特别通知中明确约定,对于一些高风险事件,如攀岩、滑翔、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等。,游客的参与与否是根据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自愿独立决定的,在整个过程中不允许强制参与自费活动。如果游客不参加自筹资金的项目,活动将按计划进行。地方当局签发的“法医检查函”称,死者有心血管疾病的迹象,死亡造成不可逆转的呼吸衰竭和溺水导致的血液循环恶化。经审理

199,法院认定死者所在的团队共有30多人,但只有16人参加浮潜活动。此外,李女士和小李在庭审中称,事件发生时死者家属不在场。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女士和小李关于死者在胁迫下参与浮潜活动的主张。根据法医证明的内容和死亡证明的摘录,可以看出死者的死因是溺水,但死者的死因中除了溺水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不能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来判断。旅行社在游客落水后未能发现异常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表明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和失误,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旅行社在外出前已通过“旅游特别通知”告知游客包括潜水和游泳在内的高风险物品的风险,且原告也承认旅行社在死者下水前已向其发放了救生衣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本案中旅行社的责任比例应适当降低。此外,虽然李女士和小李女士说死者会游泳,但他们以前从未有过浮潜经验,并在当时没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浮潜。这是一个过度自信的错误。考虑到上述因素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责令旅行社承担李女士和小李70%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小李与保险公司达成一次性终止协议,保险公司已将赔偿金划入李女士指定账户,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李女士和小李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因为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旅行社应向李女士和小李女士赔偿死亡、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1.3万元。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妥善安排旅游者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及时提供帮助。当中国出境游客在海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我们当地的机构请求援助和保护。旅游者在得到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帮助后,应当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老胡评论了发生在人们享受参观名山大川和欣赏文物古迹时的事故。这无疑是一件非常令人失望的事情,由于错误地估计自己参与危险项目的能力而造成的生命损失是非常值得的。因此,人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踏上旅程之前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尽自己所能。游客外出时应该始终保持谨慎,尤其是在国外旅游时,要考虑到个人和财产安全。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应该粗心大意或过于自信,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高风险和刺激的极端活动,他们应该小心谨慎,不要贸然参与。

导游、当地陪同人员及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他们不能因为与游客签订了安全协议并提供了安全预防措施,就认为自己可以做好每一件事,高枕无忧。他们在旅行期间应该是出发的店主,但在整个旅行期间应该严格遵守他们的职责。他们不仅要随时提醒游客防范安全隐患,还要做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盲点。

春节即将来临,这是出境旅游的又一个旺季。我希望你在环游世界的时候能注意自己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这样才能真正体会到一路上的快乐。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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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日报-法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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