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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哪些基本原则是明确的?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要谨慎,
号《宽大处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适用认罪和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案件和刑罚案件,要依法简化案件,迅速从宽处理,探索适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对于民事冲突引起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真心忏悔自己的罪行,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并且没有严重影响人民的安全感,应当积极适用坦白、承认和惩罚的宽大处理制度,特别是对初犯、偶发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这些对社会危害很小。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要认真把握宽大处理,避免处理明显违背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案件。
2是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处理坦白从宽处罚案件,不仅要考虑坦白从宽,还要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我们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准确确定刑罚,确保刑即罪,避免罪刑失衡。
3是坚持判断证据的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并受到处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或宣告无罪
4是坚持公安机关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约的原则
对于认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律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得到承认和惩处,促进依法从宽处理的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如何界定
坦白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
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明确的。实行宽严相济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惩罚为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
认罪服轻刑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处罚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轻、重、特罪名而主动认罪、接受处罚的从轻处罚的机会。但是“可以”的适用并不总是适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受刑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指导意见也明确界定了“认罪”和“有罪处罚”的保证
宽大处理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事实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只对个别事实的情节提出异议,或者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即使是为行为的性质辩护,都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了数罪,只如实供述一罪或数罪的部分事实,则整个案件将不被认定为“认罪”,也不适用宽大的认罪、认罚制度。但是,对于如实供述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惩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忏悔并愿意接受惩罚。《指导意见》指出,“认罚”调查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改态度和悔改表现,应结合赃物返还、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因素予以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都说“认罚”,但他们却暗中与证人的证言串通,干扰他们的证言,毁灭或伪造证据,或者隐匿或转移财产。如果他们有能力在不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进行赔偿,那么宽大的认罪和认罚制度就不能适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选择诉讼程序。如果他们不同意适用快速或简易程序,则“承认和惩罚”的确定将不受影响。如何看待
的范围“宽大”?对累犯严格控制
的指导意见强调,从宽处理包括实质从宽和程序从简。“宽严相济”是指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应该得到普遍的体现,应该给予宽大处理。然而,宽大处理并不普遍。如果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的当事人和被告人如果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就不会依法从轻处罚。
在办理口供刑案件时,应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口供刑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为了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律上应该有证据。没有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也可以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如何把握宽大幅度?《指导意见》指出,在办理坦白从宽处理案件时,应区分诉讼的不同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有悔改表现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确定从宽处理的限度和程度。在刑罚评价中,主动坦白优于被动坦白,早期坦白优于晚期坦白,完全坦白优于不完全坦白,稳定坦白优于不稳定坦白
宽大的录取和处罚范围一般应大于只录取或只录取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首的同时又认罪或者受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较大幅度的宽大处理。忏悔、惩罚、忏悔和忏悔不会被反复评估。
对于轻微犯罪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特别是对于初犯和偶发性犯罪,从宽处理的范围可以更大;如果犯罪严重,人身危险性大,以及累犯和累犯,应严格控制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应履行哪些职责?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指导意见很明确。在办理口供和处罚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被害人异议的处理,《指导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但未返还赃物或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一般不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宽大处理。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则认罪、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不受影响。
根据《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过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允许从宽处理、认罪处刑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时进行口供教育,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作出具体的从宽处理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具档案
/本报记者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