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2日-2月11日,记者从大庆市政法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疫情刑事案件的处理工作,市政法委制定了《关于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九类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信息通报、案件咨询和网上协同办案提出了要求。
《意见》明确界定了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中的九种违法犯罪行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暴力医疗伤害;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抬高价格的行为;欺诈、聚众哄抢行为;散布谣言和谣言;防疫人员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199市政法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九类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玩忽职守、破坏交通设施等。总共有33种特定的犯罪《意见》还对实时信息通报、案件对口备案、早期干预、重点案件咨询、舆论宣传引导、典型案件发布、网上协同办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委工作人员说道
-实施实时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通知同级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和法院,建立政法机关间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实时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检察院应当在决定干预的当天,提前通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的两天前,向党委政法委和同级法院报告。案件决定后,法院应当于当日将决定通知同级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做好案件登记工作建立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内部报告机制各办案单位应当在受理或者介入疫情刑事案件的当天,向市法院刑事庭、市检察院刑事业务处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告情况。涉及疫情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应当实时报告。县、区政法委收到同级政法部门的信息后,应及时报市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备案
-提前介入检查和听证对于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后24小时内与同级检察院协商进行干预,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协商后24小时内指定专门人员或者组织专门班进行干预。检察院应当在事先介入后通知同级法院。同级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为依法快速审理和判决打下良好基础。
-实施重点案例咨询在办理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有争议的。,协商机制应在提起公诉之前启动。对于涉及疫情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经协商未形成统一意见的,市政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别向省级机关报告请示。
-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全市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的宣传和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对外宣传的合力。
-典型案例的实时发布各办案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典型疫情刑事案件,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网络办案合作在疫情期间,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全市跨系统业务协作平台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阻断人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保障警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各政法单位要加强技术装备的日常维护,确保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认罪、从轻、速办等程序,加快办案速度,严格依法快速查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