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1基本案例
第4650482号“迅雷雷讯”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于2005年5月12日由龚桥(本案被告)申请注册。获准用于7类电焊枪(机)、气动烙铁、刀(机部件)等商品,并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有权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
1992年12月3日014,王民(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对电焊枪(机)、气焊铁、切割工具(机部件)三种商品的复审商标注册。 1992015年7月22日,商标局作出了关于商标撤回的第Y005547号[2015]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被用于电焊枪(机)、气动烙铁和刀具(机部件)。上述商品的复审商标不被撤销 199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用于电焊枪(机)、气动烙铁、切割工具(机部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用于上述三种商品
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公开、真实、有效地使用了该复审商标,并要求维持该复审商标的注册。
2,第
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为义乌市乔尔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2年和2013年向胡和杭州德润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焊枪、电焊枪、气烙铁、气动焊枪和电烙铁
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在焊枪、电焊枪、空气烙铁、气动焊枪和电烙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焊枪、焊枪、气焊烙铁、气动焊枪和电烙铁商品与商标评审批准的焊枪(机)和气动烙铁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因此,上述两种商品的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保留;
被申请人使用的焊枪、焊枪、空气烙铁、气动焊枪、电烙铁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批准使用的工具(机械零件)不属于同类商品,应当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3,典型含义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商标
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持续并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合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并持续向外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相关公众能够根据注册商标识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
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所有人意愿的使用均可视为实际使用。
同时,商标注册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可以维持
商标注册人在批准的商品以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