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不诚实诉讼的多发领域。
许多当事人利用不正当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混淆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增加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难度,成为人民法院打击不正当诉讼的重点领域。

通过平台用户平时的评论,整理出了诉讼中容易踩到的十大“坑”。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他们吧!
:
专业贷款人第一个坑变更贷款人,因其债权证明表虚假诉讼
叶某,诉称钟某、马某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偿还贷款。
钟某、马某承认借款事实,但声称贷款人是董某。当时借据中没有注明贷款人,已经将本金20万元返还给董某。叶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员。董某收到20万元本金后,以40万元的欠条起诉叶某,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属于虚假诉讼。同时,
钟某、马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偿还贷款本息20万元的证据。经查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叶某在同一时期在市内发生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为董某工作。贷款本金偿还一半后,叶某以原借据金额再次起诉。
结合本案事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有关抗辩是真实的,叶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决定驳回叶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民间资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活跃,有时借贷活动的特点是规模和组织性。在借款过程中,有关各方应特别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陷入“常规贷款”泥潭的可能性。特别是要注意扣息、变相利率、贷款协议不明确借款人等情况。在签署贷款协议时,他们应尽可能地制作和保存副本,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进行比较。还款时,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或收款凭证。
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行为,包括可能涉及犯罪的非法拉客和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当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第二坑
:
当事人使用空白签名纸伪造证据。
潘先生是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刘有长期的加工贸易往来2017年,甲公司起诉刘,要求其偿还欠款。主要证据是债务凭证。上半年记录了“刘仍欠公司×××元”等信息。后半部分记录了刘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刘谋在诉讼中辩称证据是伪造的。文件下部的姓名和银行信息是刘谋写的,但材料是在刘谋要求a公司将钱存入其在加工业务中的指定账户时形成的,而文件上部的所谓未清信息是由a公司自己添加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考虑交易习惯,认为确有疑点。经过深入调查,潘承认证据确实是伪造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潘某伪造证据,阻碍案件审理,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裁定,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潘某被罚款1万元。
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中,由于方便或疏忽监管,双方有时会形成已签字或盖章的空白纸。
在民间借贷中,被诉方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只是在白纸上签字是很常见的空白签名文件的流通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这种不利情况,有关各方应妥善管理公章,并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认真签字,以免签发和丢失已签字的空白纸。
同时,如果所发文件的纸张上有大量空白页,建议在正文后写“此后不再正文”等字样,以防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第三坑
:
债权人利用同一笔贷款制作多份债权证明表,并进行虚假诉讼
刘是建德市的专业贷款人。2015年,叶共向刘借款6万元。双方口头上同意高利率刘到叶家讨债,要叶的父亲担保后,双方吵了起来。刘要求叶在离开前再开6万元的借据,但没有销毁也没有归还以前的借据。几天后,刘在路上遇到叶,扣留了他的车,要求将车作为贷款的抵押,但他放弃了,因为车不是叶的。随后,刘让叶开了一张7.2万元的借据。随后,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三张借据的本金总额为20.2万元,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叶某辩解说“只借6万元,后续的两笔借据会确认和结算”
建德法院通知双方到庭,要求双方出具陈述事实的保证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院的调查,人民法院认定刘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决定由叶偿还刘借款6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刘处以司法拘留10天的罚款。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借贷关系签署多份不同的借据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债权人利用其有利地位要求债务人签署多份借据,而另一些债权人则在清算过程中形成多份借据,或在债务展期或增加担保时签署新的借据。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在签发新借据时,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无法收回或确认旧借据的销毁,也无法在新借据中说明双方的真实意思。一些债权人会利用这一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防止此类不诚实行为,债务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如确实需要为同一笔债务签发新的借据,债务人应回收或要求将旧借据原件亲自销毁,或在新借据上注明相关信息。第四坑
:
当事人擅自变更或增加证据内容
王某借给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胡、方签订并确认《贷款担保协议》,但双方未就贷款期限及利息达成书面协议。因、胡、方不偿还贷款,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贷款期限和利息,王某在贷款担保协议中随意增加内容,在贷款时间栏中增加“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3个月”,在贷款利息栏中增加“2%”陈某、胡某、方某均对王某自行增加贷款担保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事实,认定王某擅自增加证据内容、阻碍案件审理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索赔要求,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是最常见的不诚实诉讼行为,即未经授权更改或增加书面证据的内容。
不诚实证据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缺陷。如果借据中没有注明借款期限和利息,或者借据中有预扣利息等内容,就会出现侥幸心理,擅自修改和附上证据。
借款人在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时,应尽最大努力完善必要的信息,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约定的内容,尽可能避免口头约定
发现对方当事人篡改或者补充书面证据的,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借款人与贷款人形成口头协议的,应尽快转化为书面协议。绝对不允许根据口头协议的内容擅自更改或附加现有的借据,从而妨碍民事诉讼。
:
第五号坑在法院调查中,当事人谎称
徐有白条等证据,起诉、李、陆共同偿还贷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已用现金偿还了所有贷款,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与徐某的全部回忆的副本。全面召回显示,李以贷款已还清为由,要求徐返还原借据。徐在电话中确认本案7万元贷款已还清,并表示借据暂放在外人处,待收回后归还李。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贷款已全部偿还,徐某的陈述是虚假的。萧山法院
199判决认为,徐在本案中未如实陈述贷款偿还的重要事实,阻碍了本案的审理,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诉讼行为。法院驳回了徐的诉讼请求,并对徐处以5000元罚款。在小额私人贷款中,货币交易有时采取现金的形式。对于贷款是否交付以及本金和利息是否归还,各方往往持有不同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可以利用这一点对贷款关系是否有效、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等重要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难以查明现金还款的事实时,由于债权人持有借据等书面证据,举证的后果往往对债务人不利。因此,在发放私人贷款时,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该注意尽可能多地使用银行转账。如确需使用现金,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归还借方票据或在证人面前进行现金交易。
如果另一方发现有理由主张白条遗失、撕毁或抵押给他人,现金交付后不予归还,应要求债权人出具归还贷款的书面文件,以防止一方日后将事实与虚假陈述混淆。
:
第六坑当事人擅自变更管辖协议
姚某与王某、陆某有借款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期间,姚提交了一份借据,其中贷款人一栏为空白。借据称:如有争议,应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审理过程中,姚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据。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姚提交的借据原件和复印件之间有许多不符之处。贷款人栏中出现“姚”字,管辖协议将“萧山”改为“滨江”姚在诉讼中表示,除本案借款外,他还向王、陆借款,并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据。双方口头同意将另一案件的贷款协议管辖法院由萧山法院变更为滨江法院,但姚某在修改该借据文本时,对该案件的借据进行了错误的修改。随后,姚表示愿意撤回起诉。萧山法院
199判决认为,姚对借据内容的任意修改和变更以及对本案审理的阻挠,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裁定姚可以撤诉,但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更为常见,但在私人借贷法律关系中不太常见
纠纷发生后,有些当事人为了选择更方便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任意在债权凭证上增加管辖协议或任意修改内容以建立管辖连接点,就像在直接修改管辖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一样。
以上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争议处理方式和管辖协议,以减少双方诉诸法院后因程序问题产生争议而造成的案件延误。
: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实现担保物权。虚假诉讼,转让房产
号李某,要求拍卖、出售位于杭州市A区某街道某住宅区的被申请人李某、楼某名下房产,应优先获得贷款本息500万元以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审理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由楼某担保,以李某和楼某名下位于杭州市a区某街道的住宅小区房地产抵押,并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
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未偿还贷款本息。娄某对李某的申请没有异议李某没有出席听证会,但提交了书面答复,并表示没有异议。经人民法院查询,李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债务数额较大。楼和李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是楼与李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在查询当事人姓名后,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就本案所涉贷款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本案所涉贷款及抵押权已被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一个不诚实的诉讼,通过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李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虚假诉讼中的财产转移是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典型类型。
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理、亲属和朋友中。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大量外债时,他就制造了一种虚假的私人借贷的法律表象,如虚假的借据和循环转移等。,制造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进行抵押登记,要求优先偿还,目的是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这种情况时,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撤销权,撤销虚假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和担保物权实现案件时,还应当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和交付的原因,综合各种因素,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
第八条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的清偿不满意,转而对个人采取民间借贷行为。第
章A一直在阜阳地区从事长期资金借贷,自2014年起与阜阳A公司有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主要通过第199章向A公司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支付贷款。
2年4月10日,张又借给甲方30万元,甲方会计徐接受的指令和委托,将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张。这笔贷款最终被记入徐的个人账户。同时,徐确认了甲方与张之间110万元贷款的结算。10天后,徐再次代表甲公司和向张借款15万元,并在收据上签字。
2年016日,阜阳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张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项,一项债权130.6万元。另一项索赔是70万元根据经理的调查,张与甲方之间的贷款交易已在甲方的财务资料中列明,与甲方将出具相应的贷款手续。贷款资金也将由甲方使用。贷款利息将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据统计,自2014年9月5日以来,a公司共向a公司贷款本金791.8万元,a公司通过自身及相关人员向a公司偿还了822.9万元的本息,a公司多付了a公司的贷款本息因此,管理人最终确认张的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见甲公司的破产确认。张债权为0。张将甲方会计徐签字接收的125万元贷款进行合并。张起诉要求偿还债务。
阜阳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财务的调查和张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申报,认定张的债权不实。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将公司债务转给会计徐某追偿是不诚实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决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家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活动都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需要确定该事务属于公务还是授权范围。当事人利用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双重性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者恶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转移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应规范执行财务制度,区分资金进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也应尽可能改善其公务行为的形象。为了方便起见,他们不应该简单地以个人身份发行借记卡和收款,他们最终会陷入个人债务困境。
:
第九号坑隐瞒了同一笔刑事处理款,又提起民事诉讼
万元,是林诈骗案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向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林以贷款的形式诈骗了他70万元。最后,法院的刑事判决证实了这一事实。2015年,万拿出三张借据,分别向50万、8万和70万向万向人民法院起诉林要求还款。林辩护说,70万元已经包括50万元和8万元,事实已经查明,并在这起诈骗案中得到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调查,认定该笔70万元贷款包含原50万元贷款,系林诈骗案80000元也是诈骗案中处理的犯罪事实,在警方调查记录中,10000人承认80000元贷款已经归还。之后,万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199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万某知道该案贷款部分已经还清并已由刑事案件处理,但隐瞒事实、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万某不被允许撤回诉讼。法院决定驳回万某的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一些私人贷款纠纷中,贷款人的钱可能无法收回,因为贷款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对此,被害人应首先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
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正在进行,受害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诉讼如果刑事诉讼已经结束,并且涉及追回被盗物品,也应等待追回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刑事诉讼和追回赃物的情况。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夸大其债权,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不得准许虚假诉讼当事人撤回起诉。
:
民事贷款纠纷第10号坑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周起诉严、严归还贷款阎某辩称,他和阎某是以虚假借口结婚的,没有真正的夫妻关系。因此,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承担任何对外贷款。严某也认可了双方都是假婚姻的说法。据调查,颜有很多债务。除此之外,闫的男朋友还有一笔长期未还的大额贷款。恰好闫的户口所在的村庄面临拆迁,将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吴某决定让他的女朋友阎某和阎某登记结婚,以免辜负他对阎某的债权。根据当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夫妻名义,他们将按月享受拆迁补贴,并最终将被分配7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补偿。严和严登记结婚后就不住在一起了。闫在的使用得到了每月的补贴。严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断向外国借钱,最终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将闫、闫、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婚姻登记取得拆迁补偿。
经济生活中一些涉及较大利益的事项,容易出现当事人相互串通,表达虚假意思表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以征地拆迁为例。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一些当事人被怀疑通过谎报面积、谎报负责人、合谋表达虚假婚姻意愿等方式实施犯罪。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这类涉嫌犯罪的线索可能被认定为案件事实。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此类犯罪的线索,将根据具体情况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