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理由的由来:“夫妻关系破裂”

< p > 1-

由法院决定的诉讼离婚按钮的条件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许多人认为这个理由不客观,不符合司法精确的要求。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这就是这个原因的由来。事实上,如果你看看新中国成立70年来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就会一目了然。

我国的婚姻法是在总结1950年解放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立法是婚姻概念的一次革命新中国政府政务院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明负责明朝这方面的工作(没错,就是遵义会议前非常有名的那位),在婚姻法立法报告中大肆渲染:“红楼梦反映的婚姻时代肯定是过去的事了。”相反,《王宝林之婚》、《小二黑之婚》和《新儿女英雄传》中所描述的牛大水与杨小梅的婚姻所反映的婚姻时代,却是不容置疑的

1-1950年婚姻法中的离婚规定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男女一方坚持离婚,如果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调解无效,也将准予离婚。“在那个时候,旧时代封建婚姻的消灭是突出新中国属性的方式之一。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被封建包办婚姻和商业婚姻迫害的广大妇女能够告别过去的婚姻。毫无疑问,这是婚姻观念和制度的变化,它确保婚姻不会限制人的发展,在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80年,原婚姻法已经施行30年,改革开放已经在进行中,婚姻法的修改也已经提上日程。当时,全国妇联等10个单位联合起草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当时,应该说保护现有婚姻被视为主要目标,对家庭和婚姻的忠诚是一种美德,婚姻稳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因此,在讨论草案时,认为离婚占优势的观点是,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调解无效,离婚是可以实现的,这实际上为婚外恋和第三方参与等不道德行为打开了大门。当时,立法相当民主。在彭真的指导下,修正案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时,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增加“感情确实已经崩溃”的条件是“不可操作的”

2年和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为了增加司法实践中公认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定了几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事实上,1950年的婚姻法在离婚自由方面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在自1980年以来的40年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一直是每个法官说自己话的问题。只要是第一次提出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可以认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案件可以简单方便地结案。正义的准确性大大降低了。

应该说“感情确已破裂”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产物,而是20世纪80年代那个时代立法者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表达,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当我们把它放入一个司法精确的时代,有许多问题。我们只能依靠法官根据过去的实践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做出判断。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