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因突发胃脘痛到xx市xx医院急诊外科就诊3小时,无恶心呕吐。该患者入院并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2017年2月26日16时22分,患者突然晕倒并被宣布死亡。被告医院未能及时跟进和复查,报告了一些异常心肌酶结果。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xx市xx医院将赔偿原告滕某某、原告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9999.1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胰腺炎、心肌梗死、腹痛

1。引言
未能追踪腹痛患者的心肌酶异常,且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责任,导致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审民事判决(2019)X0103第2082号关于滕某、张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和xx市xx医院”
2。基本病例
(1)2016年2月25日下午5: 00左右,患者因突发上腹痛3小时,无恶心、呕吐,入院xx市xx医院急诊外科。经过相关的b超和其他检查,发现患者患有多发性胆结石。患者及其家人拒绝入院接受紧急输液和药物治疗。由于拒绝住院紧急输液和服药造成病情加重和延误等不良后果,被告在患者本人签字后给予了相关治疗。然而,输注后腹痛和尿痛没有明显缓解
(2)于2017年2月26日凌晨入住被告第一外科病房接受进一步治疗,并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和冠心病。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抑酸、止血、抗炎和抑制胰腺分泌的治疗,并缓解了腹痛。2017年2月26日16: 22,患者张宏奎突发晕厥,四肢僵硬,呼吸衰竭。他接受了心电图监测。心电图监测呈直线,无法测量血压和血氧经抢救后,在下午17: 40持续胸部按压期间没有呼吸,心电图显示为直线,并被宣布死亡被告诊断患者死亡为1例,呼吸性心脏骤停2例,心肌梗塞?
(3)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被告的治疗提出质疑,但患者家属拒绝尸检。
3。判决结果
9 xx市医学会作为合格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了鉴定,发现医患双方对患者腹痛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充分。鉴定结论是客观的,但两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详细的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确认了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性。根据本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滕某、原告张某死亡等损害赔偿金共计269999.19元。
4。讨论
(1)受影响方认为,2016年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突发腹痛患者张宏奎到被告办公室就诊。被告被错误诊断为胆囊炎,并接受了输液治疗。没有好转,他于2016年2月26日清晨住院。住院后,被告进一步诊断该患者为胰腺炎。同日下午16时22分,病人突然晕倒,四肢僵硬。经过抢救,病人于17: 40死亡原告现在依法起诉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审理,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希望判决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2)医方辩称,对证明当事人所述住院时间、地点和病情的病历没有异议。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我院无异议,同意按50%的比例进行赔偿对于原告的索赔,我院同意按责任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医疗费用应按账单的比例承担。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丧葬费、家属生活费和律师服务费的;道歉没有相应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提倡得太多了。律师费和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分摊。
(3)医学鉴定意见:对急性胃脘痛的鉴别诊断,特别是与腹膜外疾病的鉴别诊断,应省略检查项目患者的死亡原因不符合重症胰腺炎的病理进展、分期特点和临床表现。分析和推测表明,病人的死亡原因不是由急性胰腺炎的恶化引起的。由于高血压、冠心病和心律失常并存,入院后检查了部分心肌酶异常,药物处方对腹痛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不足。与病人死亡的有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力量是相同的
(4)法院意见:被告医院在报告某些心肌酶结果异常,提示有心脏病时,未及时随访复查。除相关疾病外,未及时咨询,未履行充分关注义务。此外,该疾病的诊断出现延误,并对患者的死亡产生不利影响。将致因力确定为同一因素并非不当。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准物质] 1。医疗纠纷:先天性巨结肠误诊,导致新生儿8级残疾2.医疗纠纷:未能及时正确诊断胸痛延迟了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治疗时机3.“礼入法”与医学法学建设4.医疗纠纷:急性心肌梗死的外科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并发症的非标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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