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只有转账凭证的私人借贷案例?法官评论了判决的要点。

民间借贷规定

私人借贷案中,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起诉,以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只有金融机构转让文件,民间借贷案件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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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带有转账凭证的私人贷款案例。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要动摇法官内心的信念。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刘尧诉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的要点是,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来证明付款事实,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当被告辩称原告的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不仅要对索赔做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还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为被告有反证的义务,他提交的证据不一定符合高概率的标准,而只是动摇了法官的内心信念,使被证明的借款协议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时,举证责任又一次转移到了原告身上,原告仍应承担建立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凯斯诺。

: (2017)申1108号

初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2018年第29号案件

[意见]

1。

“仅转让凭证”一案的判决思路辨析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如果能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协议和款项的实际发生,其诉讼主张一般应予以支持。然而,在实践中,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当原被告仅提交银行汇票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时,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及程度,已成为法官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民间借贷条例》的出台肯定了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对于被告应提交相应证据的范围、举证责任应转移给原告的情形、被告的抗辩转移是否是在双方构成新的债权之前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是否需要作为本证明或反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对《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七条有不同的理解和理解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查明双方是否有贷款协议,核心问题在于民事贷款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提起民事贷款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向双方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其主张被驳回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的要求,原告不仅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发生,还要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协议。两者都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贷款人既要证明实际支付,又要证明贷款协议,将难以适应我国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例如,许多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一般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的习惯,由于亲戚、朋友和其他熟人的好意,往往不签订贷款合同,而是直接转账。

因此,《民间借贷条例》第17条将分配举证责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协议,允许原告与被告之间适当转移举证责任,而不是在提起诉讼时盲目要求原告证明借贷确实发生,同时存在借贷协议,从而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一定的突破具体来说,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贷款人已经完成了双方存在贷款合同关系的初步举证。此时,有必要结合被告的抗辩进一步分析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如果被告仅提出抗辩,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债务关系,原告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则应进一步考虑其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

2、被告的证明依据和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被告不仅负有具体的辩护义务,而且还有提交证据证明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这相当于被告提出新的索赔。对于这一主张,不仅要做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而且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基于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贷款协议的存在,贷款关系一般应被视为已经发生。

其次,被告有义务反驳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需要满足高概率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信念,让法官在审查了被告的证据后,认为所要证明的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是未知的。《民间借贷条例》第17条赋予被告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从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看,原告仍然负有证明贷款协议存在的举证责任,而举证主体不是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极有可能存在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律对证明事实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这个证书的规定和反证所谓“本证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举证责任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真实。

因此表明,该证明和反证的分类与诉讼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关,而是与他们是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无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持有该证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持有反证如前所述,本案中关于是否存在贷款协议的举证责任不是本案中的被告,他所承担的不是该证明的义务,而是反证的义务。被告为反驳原告关于存在贷款协议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不一定极有可能,只有法官需要认为有待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是未知的。“在实践中,虽然被告提出了相应的债权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很难证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七条中被告提供相应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因此,被告主张的性质应被视为反证,举证责任应是原告主张的贷款关系的法律事实不明确。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存在于双方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身份关系中,应结合具体的环境和身份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注意双方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自然人之间的转移往往很复杂,可能基于各种基本法律关系和事实。除了贷款,贷款也可以是礼品、销售、租赁、加工合同、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私人借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各不相同。亲戚、朋友和其他熟人更常见。由于支付方式的便利,贷款形式往往更为随意。在许多情况下,只有钱被转移到另一方的账户,而没有签署贷款合同或收据。一方面,自然人之间的收付行为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民间贷款只有转让,没有贷款合同的现象很普遍。这两个方面在现实中同时存在,这使得法院更难确定事实。

因此,在正确适用《民间借贷条例》第17条的基础上,还应注意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例如,在双方关系原本非常密切且标的物不多的情况下,贷款人通常不签署贷款合同,而是根据人的感情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而借款。由于借款人缺乏诚信或双方关系恶化,贷款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收回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抗辩原告的转让是为了向双方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后,可能被赋予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摘自杨泽宇、林世凯:《对仅持转让文件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29期)

规则

1。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无法成立。刘辉与李平华

199民事贷款纠纷案的要点是:当事人声称与对方存在私人贷款关系,提供的证据只是银行转账证明,并未提供双方同意借款的证据。另一方辩称双方不存在贷款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因此,双方仍应对双方的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与对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并未建立。凯斯诺。

: (2018)冀01民总13896号

初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2-03

2。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贷款关系,但没有为他们声称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陈东涛与孙少芳

民事贷款纠纷案要点:贷款人声称与借款人存在贷款关系,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款人辩称,双方并非贷款关系,但并未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和举证,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双方建立了贷款关系凯斯诺。

: (2018)于01第19536号

审判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2-30

3。借款人未提出任何抗辩,声称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即该转让应被视为交付贷款的行为。借贷关系的成立——

史耀兴、甘贤昌民间借贷纠纷案要点:贷款人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借款人在双方面前没有提出转让是为了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则应视为转让是为了交付贷款并建立贷款关系。只有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声称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贷款人才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凯斯诺。

: (2017)桂01 4002号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0-31

4。仅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转让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是贷款关系——布莱恩·何、文红萍、张云燕

民事贷款纠纷案要点:一方仅依据转让凭证主张与另一方的贷款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排除或直接确定相关资金为贷款的性质。另一方面,另一方的抗辩和证明使主张贷款关系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未知状态,于是举证责任又转移到主张贷款关系的一方。如果不能进一步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据可能性高的原则,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贷款关系的形成,并且不能支持其偿还贷款的主张。凯斯诺。

: (2017)桂0304民初第630号

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07-01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反驳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作出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或权利减损的一方,应对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或权利减损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其存在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第

号法律对证明事实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如果对方声称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

来源: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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