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是指建设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利,如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或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到期后,尽管可以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对方已经拖欠七年,项目已经谈妥,现在起诉对方,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我们一直互相打电话要求对方支付逾期的工程款项,但对方总是以暂时无钱为由搪塞。现在诉讼已经提起,法院已经接受了。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我们如何辩护?
是移动电话,没有短消息。提供手机通话记录只能表明您已经联系了对方。你能证明这是敦促项目付款的电话内容吗?
徐永平律师答: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你能证明在此期间你一直在督促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如电话、短信、以前签订的工程合同等。
就可以了。你们已经有七年没有做生意了,但是你们为什么一直保持联系呢?这可以作为基础。

徐永平律师分析:1992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逾期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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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
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过了20多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徐永平律师
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双方未约定支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
建设项目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建设项目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为准。
本司法解释的初衷是防止房地产公司及其他发包方恶意拖欠项目承包商的工程款。“工程交付日期”或“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列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不要求工程付款的结算金额必须明确。